1.2022年養犬年檢時間為5月1日至2月1日。
2.凡在2021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手續的養犬人(單位和個人),應於5月1日至2月1日持養犬登記證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並繳納管理服務費。公安機關核實犬只符合養犬標準、證件無誤後,辦理年檢手續,並在養犬登記證上加蓋年檢標識。
三、重點管理區每只犬第壹年繳納管理服務費1000元,以後年檢繳納500元。壹般管理區內每只犬的管理服務費繳納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
四、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飼養壹只犬,禁止飼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禁養品種和超過體高標準的犬。對不符合規定的犬只,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五、養犬人住所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原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的年檢手續。
六、養犬人將在壹般管理區登記的犬只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進行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養犬條件,並在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犬只登記證到飼養區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同時繳納第壹年的差額管理服務費。
七、養犬人將犬只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自受讓之日起30日內,持原養犬登記證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再辦理年檢手續。
八、養犬登記證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持管理服務費繳納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向原養犬登記機關提交新證,再辦理年檢手續。
九、犬只死亡、失蹤或者養犬人放棄其犬只的,養犬人應當持犬只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犬只註銷手續。未辦理養犬註銷手續的養犬人不得再次養犬。
十、首次養犬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第壹年的管理服務費。
十壹、養犬人辦理註冊登記、年檢手續時,應當及時攜犬到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狂犬病免疫點為犬只免費註射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證和免疫標識。
十二、對未登記或未按期辦理年檢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1,狗條件:
(1)個人養犬前,應當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發放養犬登記表,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2)有合法身份證明;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有固定住所,單身家庭居住的;
(五)住所在養犬區以外的;
2.辦理養犬登記所需的程序和材料:
(1)養犬人應當自取得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攜帶犬只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公安機關應當對養犬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並在5日內出具養犬登記證明;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立即告知養犬人有權處理的機關;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養犬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養犬登記表;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與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簽訂的養犬責任書;
3.註射狂犬疫苗,取得動物衛生免疫證;
(1)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應當帶犬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免費註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
(二)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時,發現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病的,應當立即通知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依法處理;對病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原養犬登記;
4、犬只檢驗的規定:
(1)養犬登記證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年檢壹次;
(二)養犬人在辦理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衛生免疫證;
(三)養犬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逾期未年檢的,養犬登記證失效,由公安機關註銷其養犬登記;
5.管理服務費繳納:養犬人在辦理養犬登記或者年檢時,應當向辦理登記或者年檢的區、縣公安機關繳納管理服務費;
(1)重點管理區每只狗第壹年繳納1000元,以後每年繳納500元;
(二)壹般管理區內,按照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繳納;
(三)飼養盲人導盲犬、重度殘疾人養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4)對有絕育犬或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第壹年管理服務費減半收取;
6.養犬人住所變更規定:養犬人住所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住所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新居住地區縣公安機關辦理養犬變更登記;養犬人在辦理養犬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新居住地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
(二)與新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簽訂的養犬義務書;
(3)養犬登記證原件;
7.壹般管理區犬只向重點管理區轉移的規定:養犬人將在壹般管理區登記的犬只轉移到重點管理區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養犬條件,並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犬只登記證到飼養區、縣公安機關辦理犬只變更登記,同時繳納第壹年管理服務費差額;
8.犬只過戶規定:犬只所有人將犬只過戶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自過戶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區、縣公安機關辦理犬只變更登記;
受讓人在辦理養犬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
(二)與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簽訂的養犬責任書;
(3)養犬登記證原件;
9.養犬登記證遺失規定:養犬登記證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養犬登記證遺失之日起15日內,持繳納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憑證向原養犬登記機關申請補發養犬登記證;
10.犬只死亡、失蹤或者養犬人遺棄犬只的規定:犬只死亡、失蹤或者養犬人遺棄犬只的,養犬人應當持犬只登記證到原犬只登記機關辦理犬只註銷手續。未辦理養犬註銷手續的養犬人不得再次養犬。
《北京市養犬條例》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醫院、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禁止養犬。
不得攜犬在天安門廣場、東、西長安街等主要道路上行走。主要道路名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過討論決定,可以在住宅區內劃定禁止遛狗的區域。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九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和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在重點管理區,每戶只準養壹只狗,不準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養犬的具體品種、體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危險品儲存單位等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