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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推進科學民主立法,保證政府立法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樂山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政府制定的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第四條制定政府規章應當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充分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轉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制定政府規章應當從國家整體利益和人民利益出發,不得強調部門權力和利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不得設置地方保護、妨礙市場流通或者其他妨礙公平競爭的內容;應當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同時應當規定有關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責任;符合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第六條下列事項可以制定規章:

(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事項;

(二)根據本市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

(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件尚不成熟,確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以規章形式予以規範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的具體行政事項。第七條重大經濟社會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同級黨委(黨組)制定。第八條市政府對政府立法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市司法局負責規章的編制、法規草案的審查和論證以及相關的統籌規劃、組織、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助政府立法工作。第九條政府立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安排。第二章項目立項第十條政府規章的制定應當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年度立法計劃由市司法局組織實施。

制定規章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堅持條件成熟、立法急需、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第十壹條市司法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門征求下壹年度立法項目建議。第十二條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司法局提出下壹年度規章制定申請,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規章的名稱;

(二)制定規章的目的和上位法的依據,必要性、可行性及說明;

(三)法規要解決的問題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單位的調查和準備情況;

(5)工作時間表;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三條市司法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立法項目建議,包括立法項目的名稱和主要理由。第十四條市司法局應當及時組織對規章立項申請和立法建議的論證、調查和綜合協調,根據需要分清輕重緩急,編制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明確規章名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工作進度。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應當與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按程序報市委批準實施。第十五條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間。

立法項目包括制定項目和研究項目。壹般配方項目在前壹年成熟的研究項目中產生,當年完成;研究項目在符合項目條件的擬立項項目中產生,並開展研究工作,當年形成研究成果。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壹)擬制定的規章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與黨和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的;

(二)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以及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

(四)未經深入調查研究,對主要問題沒有把握,立法時機尚不成熟的;

(五)地方或部門利益傾向嚴重的;

(六)其他不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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