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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奧委會的基本信息

奧林匹克憲章,又稱奧林匹克章程或規則,是國際奧委會為發展奧林匹克運動而制定的總章程。第壹部憲法是由顧拜旦發起並制定的。

1894在6月的巴黎國際體育大會上正式通過。主要內容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宗旨和原則,以及舉辦奧運會的相關事宜。幾十年來,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但顧拜旦制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沒有改變。

《奧林匹克憲章》是國際奧委會制定的關於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法律文件。憲章明確規定了各種奧林匹克活動的組織、宗旨、原則、成員、機構、各自的職權範圍和基本程序。這份法律文件是約束奧林匹克活動所有參與者行為的最基本標準,也是各方合作的基礎。

《奧林匹克憲章》是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而逐步完善的。1894國際奧委會成立時,並沒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只是確定了壹些基本的意圖和原則,比如每四年舉辦壹次奧運會,國際奧委會與政府的關系等。

第壹份具有憲章性質的文件是顧拜旦在1908年起草的《國際奧委會的地位》壹文。這份文件明確闡述了國際奧委會的任務、組織和管理以及委員的選舉方式。後來,在這個文件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奧林匹克運動的規章制度。長期以來,這些規章的名稱比較混亂,如“奧林匹克規則”、“奧林匹克雕像”、“奧林匹克規則”。從1978開始,國際奧委會正式使用“奧林匹克憲章”這壹名稱。在實踐中,為了表達方便,人們也將這些以前不同名稱的規定統稱為“奧林匹克憲章”。

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國際奧委會在保持奧運會基本原則和精神壹致的前提下,對《奧林匹克憲章》進行了多次修改。

現行《奧林匹克憲章》是在1996年7月國際奧委會第105次全會上通過並生效的。憲章由基本原則、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委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六個部分組成,共74個條款,明確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思想、組織、活動和制度等重要方面。奧林匹克憲章的內容如下:

1.闡述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確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方向;

2.界定了奧林匹克主義、奧林匹克精神等壹些重要概念,為奧林匹克運動實現目標奠定了思想基礎;

3.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體系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奧林匹克大家庭所有成員各自的地位、職能、任務和關系,特別是這壹運動中的三大支柱(即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都有明確的表述和規定,既保證了它們的獨立性,又使它們相互聯系形成完整的職能體系,從而提供了與奧林匹克運動相稱的組織基礎;

4.明確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內容,如奧運會、群眾體育活動和奧林匹克教育文化活動。國際奧委會下設11個委員會:奧林匹克道德委員會、奧林匹克2000年委員會、奧林匹克協調委員會、奧林匹克醫學委員會、奧林匹克教育文化委員會、奧林匹克運動員委員會、奧林匹克環境委員會、奧林匹克人道主義事務委員會、奧林匹克婦女委員會2月,國際奧委會被指控2002年鹽湖城申奧醜聞。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立即任命壹個獨立委員會收集相關證據和材料。6周後,國際奧委會公布了調查結果,並向委員會會議報告了涉及醜聞的國際奧委會成員,最終導致4名成員辭職,6名成員被解雇,65,438+00名官員受到紀律處分。

受鹽湖城申奧醜聞影響,國際奧委會迅速采取相關措施,並在1999向國際奧委會做出相關調整:

1.改變2006年冬奧會申辦流程,取消國際奧委會委員參觀候選城市的活動。

2.從奧林匹克運動員中選拔15名優秀運動員成為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成員。

3.建立國際奧委會委員提名委員會。

國際奧委會委員的任期為八年,可以通過選舉連任。

國際奧委會成員總數為115。

6.主席任期為八年,可連任四年。

7.在國際奧委會成員中,65,438+05人來自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65,438+05人來自國家奧委會,其余70人為獨立的個人成員。

8.國際奧委會成員的最大年齡是70歲。

9.建立國際奧委會道德委員會。

10.世界反興奮劑委員會成立。

11.通過公布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收入來源和支出的財務報告,增加國際奧委會的財務透明度。

12.國際奧委會全體大會首次對媒體開放。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引領奧林匹克運動在全世界健康發展;鼓勵組織和發展體育運動和體育競賽;確保奧運會的正常舉行;鼓勵年輕人參加體育活動並從中接受教育,從而為建設壹個和平、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貢獻。國際奧委會有自己的旗幟。國旗白底無邊,中央有五個互相連接的圓環,就是我們所說的奧運環。環的顏色從左到右分別是藍、黃、黑、綠、紅(也可以畫單色)。顧拜旦之所以選擇它們,是因為它們可以概括各成員國國旗的顏色,但後來對於這五種顏色還有其他的解釋。國際奧委會在1979年出版的《奧林匹克評論》(第40期)中強調,國旗和五環的含義象征著五大洲的團結,世界各國運動員以公平坦誠的競爭和友好的精神相聚在奧運會上。

國際奧委會的會旗是1913年按照顧拜旦的想法設計制作的。

1914它最早是在巴黎的奧林匹克代表大會上提出來的,是為了慶祝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恢復20周年。1920安特衛普奧運會期間,比利時國家奧委會繡出了同樣的錦旗,並在那屆奧運會上使用。奧運會結束後,比利時將它贈送給國際奧委會,並成為國際奧委會的官方旗幟。歷屆奧運會的開幕式都舉行過國旗交接儀式。上屆奧運會主辦城市的代表將會旗交給國際奧委會主席,國際奧委會主席再將會旗交給本屆主辦城市的市長。然後把國旗在城市建築裏保存四年,再送到下壹個主辦城市。上屆奧運會主會場上方升起的國旗是替代品。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奧林匹克五環是奧林匹克運動的標誌,是國際奧委會的特殊標誌。未經國際奧委會許可,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利用它們進行廣告宣傳或其他商業活動。在《奧林匹克憲章》的“奧林匹克主義原則”條款中,國際奧委會有壹句話:“每個人都應享有從事體育運動的可能性,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體現相互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奧林匹克精神”。顯然,《奧林匹克憲章》賦予奧林匹克精神的是“相互理解、友誼長存、團結壹致、公平競爭”。

奧林匹克精神在奧林匹克運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首先,奧林匹克精神強調公平對待和理解文化差異。奧林匹克運動是壹項國際運動,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世界上各種文化差異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問題。來自不同國家的運動員、教練、體育官員和觀眾有不同的膚色,穿著不同的衣服,說不同的語言,有不同的生活方式,進行不同的宗教儀式,用不同的方式表達他們的喜怒哀樂。這些民族和文化的差異往往因國家之間在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沖突而得到加強。從某種意義上說,四年壹度的奧運會將世界上所有的體育文化都集中在壹個狹小的空間和時間範圍內,因此不同文化之間的差異尤為引人註目。差異就是矛盾,矛盾可能導致沖突。奧林匹克精神強調相互理解、友誼和團結,這是為了形成壹種精神氛圍。在這種氛圍中,人們可以擺脫自己文化帶來的偏見。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他們看到的不是矛盾和沖突,而是人類社會的文化景觀,讓文化差異成為推動人們交流的動力,而不是自己封閉的壁壘;讓矛盾成為相互學習的動力,而不是相互鄙視的誘因。只有在這種氛圍中,人們才能打破狹隘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寬廣胸懷去認識和理解本民族以外的事物,認識到各民族都有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創造力,學會尊重其他民族,以更加客觀公正的態度對待他人和自己,虛心吸收其他文化的優秀元素,不斷豐富自己,從而真正實現奧林匹克運動所倡導的國際交流。

其次,奧林匹克精神強調競技體育的公平和公正。奧林匹克運動以競技體育為主要活動內容,競技體育最本質的特征是競爭和對抗。在直接激烈的身體對抗和比賽中,運動員的身體、心理、道德都得到了很好的鍛煉和培養,觀眾也得到了感官上的娛樂和潛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競技體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娛樂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競爭。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競爭才有意義,各國運動員才能保持和加強團結友好的關系,奧林匹克運動才能實現其神聖的目標。正如已故美國著名黑人田徑運動員傑西·歐文斯(jesse owens)所說,“在運動中,人們學到的不僅僅是比賽,還有尊重他人、生命倫理、如何度過自己的壹生、如何對待同齡人”。

奧林匹克精神是由皮埃爾·德·顧拜旦提出的。為了給祖國引進壹個充滿活力的新教育體系,顧拜旦從少年開始就致力於研究不同的當代教育體系和古希臘的歷史。他希望法國青年能接受壹種新的教育體系,即在加強道德修養和信心的同時,鍛煉和培養勇氣和堅強的人格。國際奧委會領導的奧林匹克運動包括所有同意並遵守《奧林匹克憲章》的組織和個人,其隸屬於奧林匹克運動的標準得到國際奧委會的認可。得到國際奧委會認可的組織有:206個國家或地區奧委會;所轄體育項目被列為奧運會35個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其他28個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世界或各大洲的國家或地區奧委會協會,包括:國家奧委會(State OC)、非洲國家奧委會(ANOCA)、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泛美體育組織(ODEPA)、中美洲和加勒比體育組織(ODECABE)、歐洲國家奧委會(AENOC)和大洋洲國家奧委會(ONOC);國際奧委會承認的體育組織還包括壹些國際聯合會:國際體育聯合會總會(GAISF)、國際體育聯合會總會(ASOIF)、國際體育聯合會總會(AIWF)等。

註:國際奧委會的原有成員為205個。2010年,原成員國荷屬安的列斯群島投票決定解散,國際奧委會隨後取消了其成員資格。這樣,荷屬安的列斯群島不能參加2012倫敦奧運會,但他們的運動員被允許以獨立運動員的身份參加奧運會。2012倫敦奧運會開幕式上看到的舉著奧運旗幟的三人隊,是由荷屬安的列斯群島下五個島嶼的運動員組成的獨立隊伍。科索沃於2014年加入國際奧委會,南蘇丹於2015年加入國際奧委會。因此,自2016年奧運會以來,參加奧運會的會員已達206人。1999年2月召開的國際奧委會第110次會議修訂的《奧林匹克憲章》對國際奧委會委員的產生作出了新的規定:國際奧委會委員由自然人組成,總人數不超過115人。其中,15人必須來自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代表,15人為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主席或領導成員,15人為國家(或地區)奧委會主席或領導成員。國際奧委會從其認為合格的人員中挑選和選舉其成員。國際奧委會成員必須是擁有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家奧委會的國家的公民。國際奧委會委員是國際奧委會在這些國家或相關組織的代表,而不是這些國家或組織派往國際奧委會的代表。

由於1999,新當選的成員必須在70歲退休。在1999+2月11日國際奧委會第1100屆會議之前當選的委員,可在年底80歲時退休(1966之前當選的委員除外)。國際奧委會有125個成員。

所有服務了10年的國際奧委會委員在退休後都可以成為國際奧委會的名譽委員。國際奧委會名譽委員可被邀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出席奧林匹克代表大會和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但無表決權。國際奧委會目前有22名名譽委員。

根據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提議,國際奧委會可以從國際奧委會以外對奧林匹克運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中選舉壹名國際奧委會名譽委員。國際奧委會名譽委員可被邀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和出席奧林匹克代表大會。國際奧委會主席可以邀請他們出席國際奧委會的其他活動和會議,但他們沒有投票權。國際奧委會有4名名譽委員。

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它是國際奧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奧林匹克憲章》的制定、修改和解釋。選舉奧運會的主辦城市;選舉國際奧委會委員。全體會議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目前,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由壹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十名其他成員組成。董事長任期八年,可連任四年。副主席任期為四年,但至少四年後可以連任。執委會任期四年,卸任當年不得連任,除非當選主席或副主席。

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國際奧委會的日常事務,包括:準備全會議程;向全體會議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和其他報告;批準國際奧委會內部行政機構,根據主席的通知任免總幹事和秘書長;負責保存國際奧委會會議記錄;頒布各種必要的規章制度。

主席主持國際奧委會的所有活動,並永久代表國際奧委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可指定某些常設或特別委員會或工作組,確定其職權範圍並任命其成員。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和總幹事是所有這些委員會的當然成員。國際奧委會現設有以下分委會:奧林匹克文化與奧林匹克教育委員會、運動員委員會、道德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婦女與體育工作組、財務委員會、薪酬工作組、立法委員會、市場開發委員會、醫療委員會、新聞委員會、奧林匹克項目委員會、廣播電視委員會、奧林匹克團結委員會、體育與法律委員會。體育與環境委員會團體委員會、2004年雅典第28屆奧運會協調委員會、2006年都靈冬奧會協調委員會、2008年北京第29屆奧運會協調委員會、2010溫哥華冬奧會協調委員會、顧拜旦委員會、國際奧林匹克集郵、紀念幣與水晶委員會、國際關系委員會、電視與互聯網權利委員會、奧林匹克獎章理事會。

國際奧委會的行政機構有:主席執行辦公室、總幹事辦公室、國際合作與發展部、財務與行政部、奧運會部、體育部、國家奧委會關系部、技術部、宣傳部、信息管理部、全球廣播法律部、媒體權利部、醫學與科學部、奧林匹克團結部、奧本峰博物館部、奧林匹克知識服務部、子午線管理部、奧林匹克廣播服務部、終身名譽主席秘書處等。奧林匹克評論(奧林匹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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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集錦(新聞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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