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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法賦予的五項職責是什麽?

《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

行政監察法賦予的五項職責是什麽?

(壹)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檢舉;

(三)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政務公開工作,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相關性;

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是指行政監察機關為實現法律、法規規定的監察職能,根據其性質所承擔的職責。根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我國監察機關的職責是:

第壹,查法律,執法。

守法執法問題檢查是指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檢查並作出相應處理的監督活動。檢查是為了發現和澄清問題而進行的調查、研究和詢問活動。它是監督、糾正偏差、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監察機關的檢查有其特定的含義和特點。

(壹)就檢查對象而言,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的。因為國家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的主體,行政執法必須以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行政機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但國家公務員不能以個人名義執法,也不能承擔執法責任。

(2)在檢查內容上,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這裏的問題主要包括:(1)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守法主體在守法方面的問題;(二)國家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執法主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存在的問題。

(3)檢驗方法種類繁多。從內容上分,有各種違反廉政法規的廉政問題;有對失職瀆職、管理混亂、效率低下違反勤政高效法規的效能監察;有其他違法行為(即廉政勤政範圍以外)的執法檢查。從檢查範圍看,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監察機關的決定,或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需要,在壹定時期內進行的專項檢查;還有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檢查。從監察對象範圍看,有對個別單位的重點檢查;有針對某個系統或某個行業、地區的中型檢查;對全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進行全面檢查。從檢查主體來看,有監察機關單獨進行的檢查,也有監察機關與其他相關執法部門聯合進行的檢查;政府組織的監督機構也參加對法律執行情況的檢查。

二。接受投訴和舉報

受理舉報投訴是指監察機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舉報和投訴的活動。監察機關履行這壹職責,對於及時發現、調查和糾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紀律,加強政府與人民的聯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包括:“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違反上級決議和命令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的;花費公款,浪費國家資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利益,損害政府與群眾關系的;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在外事活動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的;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經商、辦企業和參與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其他違反紀律的,”

指控與被指控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監察機關檢舉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要求給予處分的活動。檢察官通常對他們報告的紀律處分沒有直接興趣。檢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監察機關舉報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要求監察機關予以處理的活動。控告人與涉嫌違紀有直接利害關系。監察機關對收到的材料應當認真審查核實,屬於監察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受理;不屬於監察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並酌情答復控告人、檢舉人。

第三,查處違紀案件

查辦違紀案件,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活動。查處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是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監察機關認真履行這壹職責,對於維護行政紀律,維護良好的行政秩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教育違紀者本人和其他公務員,促進廉政勤政建設,保證政令暢通,具有重要意義。

監察機關的這壹職責主要包括查辦案件和辦案兩個方面。在調查中,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是收集能夠證明違紀行為存在和違紀者責任的各種證據,查明違紀事實,分清責任。調查取證應當依法進行,並嚴格遵守和執行辦案程序的有關規定。監察機關辦案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及時合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完備。

四。接受投訴

受理投訴是指監察機關受理和處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的投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投訴的活動。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由監察機關進行復查,並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由上壹級監察機關作出復查決定。所謂“主管行政機關”,是指當事人行政關系所屬的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原處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受理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投訴。監察機關對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的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決定不當的,可以建議原決定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監察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真對待被處分人的申訴並進行審查,堅持有錯必糾、有錯不糾的原則,既維護了行政紀律的嚴肅性,又保護了被處分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投訴。例如,1988年4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不服政府有關部門分配人力、物力、財力,要求企業設立機構或者規定機構內人員數量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監察部門申訴。受理投訴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並通知企業。

除上述四項職責外,監察機關還應當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當前,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管理體制正在進行深刻的改革,行政管理和行政監督也將隨著改革的深化而不斷改革和完善。因此,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不應該是壹成不變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思想文化事業的發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也可能賦予監察機關新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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