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打官司壹定要轉變觀念。
很多人認為打官司是壞事,稱之為“得罪官”,所以不願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對於壹個法治社會來說,這種觀念顯然已經過時了。訴訟是壹件麻煩的事情,但在後私力救濟時代,訴訟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訴訟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在法治社會,每個公民在自由和權利受到侵犯時,都應該毫不猶豫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自由和權利。所以每個公民都要轉變觀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的時候行使打官司的權利。
2.其次要註意準備階段的問題,包括收集證據、聘請律師、庭審準備等。
在訴訟準備階段,最重要的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訴訟的目的是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沒有證據或者不能舉證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現實中,當事人因無法證明自己的錯誤而敗訴的情況屢見不鮮。基於證據的重要性,即使手頭沒有證據,也要盡力去獲取。比如,在沒有借據或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與債務人書面重新確認債權來取證。
3.當妳決定打官司時,最好尋求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的幫助。
因經濟困難無法聘請律師的,可以在合法情況下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在尋求法律幫助時,筆者建議最好委托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壹方面,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當事人實現利益最大化。另壹方面,《律師法》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而公民代理沒有這種保護。
4.在準備階段,如果聘請了律師,那麽後續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律師打官司。但如果沒有聘請律師,就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和法庭辯論。
準備工作要圍繞“主張”和“事實和理由”來進行。“主張”就是訴訟請求,即要求對方承擔什麽樣的責任。“事實和理由”是指向法庭陳述案件的經過和理由,以支持自己的主張。為了在審判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準備工作最好形成書面材料。
5.庭審過程中要註意的問題主要是法庭秩序和說話技巧。
在審判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秩序。在依職權訴訟模式下,法官主導整個審判過程,法官會指導當事人完成審判的各個階段,當事人所要做的就是配合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庭秩序和法官的指導。未經法官同意,不得隨意發言,不得在對方發言時突然打斷對方,因為隨意發言擾亂法庭秩序,導致庭審無法順利進行。
6.另外,輪到妳說話的時候要特別註意。
有些當事人,不管法官問什麽問題,壹上來就沒完沒了地指著對方,做“慷慨陳詞”,不僅達不到任何效果,還在庭審中犯了大忌。每次庭審的時間大概是兩到三個小時,法官很難在這麽短的時間內查清案件的事實,對於案情復雜的案件來說難度很大。所以演講要有針對性,問題要有答案。另外,說話的時候要註意語速。如果語速太快,書記員很難記錄。有經驗的律師會專門配合書記員打字的速度,有的律師會在開庭前將起訴狀或答辯狀的電子版提交給書記員,這樣既能保證自己的意見準確記錄在庭審筆錄中,又能節省庭審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