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圖書、報紙和電子出版物的批發、零售和出租;
(二)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3)電影的發行和放映;
(四)藝術品的收藏、銷售、復制、拍賣和裝裱;
(五)商業娛樂;
(六)營業性演出;
(七)商業藝術攝影和錄像;
(八)營業性文化展覽、文學比賽、文學培訓;
(九)文化經紀活動;
(十)國家允許的文物經營活動;
(十壹)其他依法應當管理的文化經營活動。第三條文化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的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綜合管理,保障和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文化市場實行分級管理。
本條例第二條所列文化經營活動的實施和管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生、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做好文化市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化活動及其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依法從事文化市場管理或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在文化市場管理和經營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和制止違法行為做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經營第八條從事文化經營,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必要的資金、設備、場所;
(二)從業人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營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從事文化經營,必須持本單位或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證明,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國家統壹印制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從事圖書、報紙和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的,須按《安徽省圖書報刊出版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證。憑上述許可證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和轉讓。第十條文化經營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名稱或經濟性質,變更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文化經營單位終止營業時,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第十壹條文化經營單位必須對經營和服務項目實行明碼標價,並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超出標示價格和服務範圍的費用,不得牟取暴利。第十二條禁止從事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化經營活動:
危害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社會穩定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或者暴力的;
(六)誹謗或者侮辱他人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供研究和教學參考的信息片和音像制品不得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或放映。
無商業播映權的音像制品和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於商業放映。第十四條出售或者拍賣藝術品,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國籍和年代..銷售、拍賣法律法規允許仿制、臨摹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仿制”或者“臨摹”字樣。禁止接受、出售、拍賣他人非法臨摹、復制、假冒的藝術品。第十五條營業性娛樂設施、設備以及歌舞娛樂場所和餐飲服務用文化娛樂設施、包間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禁止利用營業性娛樂活動和場所從事賭博、吸毒、賣淫、嫖娼和色情服務等違法活動。第十六條禁止有獎電子遊戲機的經營活動;禁止利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計算機和各類電子遊戲機從事電子遊戲娛樂經營活動。
電子遊戲經營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