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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監督有哪些規定?

(2006年4月199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6年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壹條為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

行政復議、審計、監察等專項監督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上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授權組織)依法對下級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本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本系統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執法部門和授權組織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監督的事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能:

(壹)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規範性文件,責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二)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責令其履行;

(四)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者不當委托行政執法的,責令限期改正;

(五)對制定、發布違法規範性文件和作出違法或者不適當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八條實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規範性文件發布之日起05日內,將其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規範性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其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實行規範性文件異議審查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第十條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由行政執法部門和授權組織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行政執法部門委托行政執法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行政執法部門和授權組織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其執法職責、權限、依據及相關材料,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並經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後公布。

第十壹條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參加統壹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經考核合格並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領取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實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制度。下列行政執法爭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協調處理;經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壹)因具有同等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對同壹行政事項作出不同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二)不同行政執法部門執行同壹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不壹致而發生的爭議;

(三)其他需要協調的糾紛。

第十三條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應當歸檔。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執法文書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部門和授權組織作出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考評應納入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指標體系。評價要聽取公眾意見,評價結果要公開。

第十五條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和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行政執法部門和授權組織應當對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授權組織報告。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受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書,責令依法處理:

(壹)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二)不依法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法定職責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和授權組織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書》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政府法制辦公室。

行政執法部門和授權組織對《行政執法監督書》有異議的,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要求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監察員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持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證,在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指導下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部門和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九條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執法部門的合法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授權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壹)違法委托行政執法的;

(二)行政執法人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和超越法定職責、濫用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

(四)規範性文件未按規定時限和要求上報備案的;

(五)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提交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相關材料的;

(六)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書》的;

(七)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壹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由有關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收回其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的;

(二)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妨礙行政執法監督的;

(四)對控告、檢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六)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經監督不改的。

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決定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作出;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和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作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者其授權的政府法制辦公室收回執法監督證,並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法行使監督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利用監管職權從事違法活動或謀取私利的;

(三)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向監察機關和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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