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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訴訟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活動。第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第四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使更多的公民能夠獲得法律援助,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財力和辦案量合理安排經費。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鄉(鎮)、街道司法所承擔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條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和法律援助誌願者。第八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或者指派,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第九條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受法律保護。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條鼓勵社會通過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基金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法律援助活動。

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捐贈、設立救助項目、依法設立服務機構、提供誌願服務等方式,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勵法律服務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法律援助宣傳,普及法律援助知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對法律援助進行公益性宣傳。第十二條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形式第十三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者行政賠償的;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因勞動爭議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經濟補償、賠償金的;

(六)請求賠償與交通、工傷、醫療、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汙染、產品質量等有關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

(七)對高危作業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

(八)因使用偽劣農藥、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造成農業生產損失的,要求賠償;

(九)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

(十)因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民事權益的;

(十壹)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張民事權益的。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第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壹)未成年人;

(2)盲、聾、啞;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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