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約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貸款審查委員會是本聯社管理層審查和批準貸款的決策機構,對本聯社主任辦公室負責,並接受本聯社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檢查和監督;
2.審議提交給聯合社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的其他信貸事項,以及認為有必要提交給貸款審查委員會的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性: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審判機構,負責審理重大疑難案件,指導隊伍審判業務。在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主要由高級法官組成,合議庭必須服從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壹般每周都會有例會。(199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90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11法發[1993]23號文件)第壹條為了使審判委員會活動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國家最高審判組織的重要作用,第二條審判委員會的任務(壹)總結審判經驗。(二)討論決定院長或者院長委托的副院長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審理的第壹審、第二審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批準的類推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本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者提審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其他重大或疑難案件。(三)討論通過院長或者副院長提請審議的司法解釋草案。(四)討論和決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刊登的司法解釋和案例。(五)決定本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六)討論通過臨時代理審判員的助理審判員。(七)討論和決定與司法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第三條審判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每周二、五上午召開。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或延期召開。第四條審判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第五條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在外地出差或休假,臨時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向院長或受委托主持審判委員會工作的副院長請假。第六條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或者院長委托的副院長主持。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可以列席。第七條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審判委員會討論議題的文件和資料,由審判委員會秘書在會議召開的壹天前發給全體委員和列席人員。第八條承辦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相關庭(室)的負責人和承辦人應當參加會議。承辦人應當對所討論的事項提前做好準備,按照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匯報,並負責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承辦人應當在會前寫出審查報告。評審報告應當簡明、準確、清晰。合議庭和承辦人應當對案件事實負責,提出的處理意見應當載明相關法律依據。第九條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這個話題應該充分討論。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經半數以上委員通過。少數意見可以保留並記錄在卷內。第十條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由合議庭或者法院其他有關單位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如有異議,應報院長或副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第十壹條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紀要稿經會議主持人審核同意後,印發全體委員及相關庭、室。主辦單位應將會議記錄附後備查。第十二條審判委員會設秘書壹名,負責會前準備、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等相關事宜。第十三條。審判委員會委員、列席人員、秘書和書記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屬於機密文件,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泄露。第十四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