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
(1)仁
先秦儒家創始人孔子關註人的生活實踐和性格塑造,不談鬼神或彼岸。他以“仁”確立了做人的崇高理想。當子貢問“如果妳能給予人民,幫助人民呢?”能說是仁者嗎?孔子回答說:“仁是什麽?也會聖潔!姚順還病著呢!仁者欲立而立,欲達而人。”(永業)這種“仁”,即人道主義對人類的深情厚愛的理想境界,確實是最高的,連孔子所贊美的堯、舜這樣的古聖先賢也不能完全達到。對於中國人來說,“仁”的神聖高度不亞於人格化的“神”。不同的是,人格化的“神”在彼岸,“仁”在現實世界的巔峰。孔子還確立了壹些與現實密切相關、內涵確切、人們可以為之奮鬥的仁德作為目標,如對政治家的“愛人”、“愛人”、“孝”、“忠恕”、“先教後懲”。它讓人感覺到“仁”的道德高峰依然根植於大地,並非可望而不可及,因而有了接近仁的勇氣和信心。
孟子為孔子哲學中的“仁”提供了形而上學基礎。即“人皆有慈悲心;.....慈悲,仁之端;.....我不是外在的,我是內在的,我只是在思考。(高姿)“同情是無法忍受的。這種動人的溫柔是無所事事,不是本能,似乎與生活無關而是在生活之外。它是從有所作為和成功無為的方式中解放出來的。它從未包含任何意義。這表明它不準備為別人做任何事情。”(梁漱溟)這和希臘的倫理思想,以及佛教的華嚴宗對“善”的精神的闡釋有異曲同工之妙。
(2)儀式
禮是仁內在品質修養要求的外化。孔子的“禮”的觀念是從李周那裏繼承來的,《李周》的“禮”提出了壹種把社會中的各種人“清”出來,使社會有序的思想。“禮”是外在的他律規範和法規制度,人們對禮的遵守主要是作為外在的法規制度來實施的。孔子的“禮”是“仁”中積澱的“禮”,揚棄了它的他性。“克己復禮為仁。克己克己的壹天會回到人間。為仁,而由人乎?”從這個角度看,“人無情”,那麽“禮”對他來說完全是外在的,是壹種不情願的束縛;“人之為人”,那麽禮就像人的內在本能壹樣,成為壹種自覺的美德或精神。“內仁外禮”是統壹的,有了“仁”的人文精神,“禮”就不再是死板的法規制度。他擺脫了“麻木不仁”和“麻木不仁”,有了“仁”和“賴”的巧妙血液循環。這是孔子對以“仁”為內在指向的外向行為的最高評價標準。
(3)人治
隨著儒家對人和人生的關註,必然會關註人所依賴的群體社會。君民和睦治理天下,壹直是先秦儒家堅信並渴望的烏托邦。基於其善性的理論基礎,必然關註引導人的禮治而非純粹強制性的法治。先秦儒家所倡導的社會組織方式可以概括為“內仁外禮”,即內化的“仁”的道德修養和外化的“禮”的規範和條例協調人們的行為,以達到社會的和諧狀態。
在管理科學中,人的行為在社會組織過程中之所以被規範,是來自於外部,即他人控制並達到行為規範的情況稱為“他組織”;人們由於理想信念、倫理道德、價值觀念所導致的心理默契而有意識地規範個人行為,被稱為“自組織”。借助這兩個概念和“和諧辯證法”的思想,可以得到“內仁外禮”的“自組織-他組織”的和諧特性
首先,孔子把仁解釋為“愛”,這不僅是個人道德修養的標準,也是現實管理中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做壹個政治國家所使用的最高原則。所以,“仁”在強調發揮個人主觀精神和道德修養的同時,“仁”成為人們內心體驗和外在實踐的道德規範,制約著人們的思維方式和具體行為。生活論的道德修養與作為政治國家的手段相結合,個人道德修養成為社會組織的手段,使“內仁外禮”具有了“自組織”的功能
其次,自制定《周禮》後,“禮”成為整個國家、社會、家庭和個人行為規範的總和。只是因為禮具有鞏固國家政權、維護君主統治和治理國家的政治功能,使之成為法律的壹部分,獲得強制性權力,得到國家政權的支持。“禮”本質上是先秦儒家的“法”。作為壹種客觀外在的制度,它產生了規範人們行為的力量,使“內仁外禮”獲得了“他組織”的功能。
仁是主觀的道德修養,禮是客觀的制度規範;仁是內在意識,禮是外在控制。它們互為因果,相互伴隨,借助內外耦合結構,“內仁外禮”的整合關系具有“自組織-他組織”的和諧特征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上面所說的“禮”的自律,是孔子所建構的完美的“仁禮合壹”,是“從心所欲而不逾矩”的理想狀態,不能視為孔子對“禮”的他律的絕對否定。“禮”的他律是通往“禮”的自律境界的必由之路。關鍵是“禮”必須是接受仁為本位的禮。
人治就是仁政,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