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德意誌帝國建立時,全國分為普魯士國家法、法國民法、撒克遜民法、普通法四個法域。直到1900 65438+10月1德國民法典實施之日,這四個法域才合二為壹。
德國全國統壹私法是德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但無論是1867年7月的北德意誌聯邦憲法,還是18716年4月的德意誌帝國憲法,都規定聯邦和帝國在私法上的立法權僅限於債法、商法和票據法(如上所述,後者)。1873年,德國憲法第四條被修改,帝國對私法的立法權開始擴展到所有的民法。《憲法》第2條還規定了“Reichsrecht bricht Landrecht”原則,以便集中立法權和統壹法律。
在此基礎上,德國進行了20多年的《德國民法典》立法工作。
1874年2月28日,成立了壹個“Vorkommission”,並決定起草壹份民法典的計劃。1874年6月22日,帝國參議院成立了壹個由十壹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以文德沙德為主席)。從事起草工作。這個委員會工作了十幾年,在1887年底完成了草案。188865438+10月31,此稿(稱為初稿)與《動機Zumbuergerlichen Gesetzbuch》五卷壹起出版,供公眾討論。初稿遭到了各方的批評。帝國司法部收集了各種意見(多達六卷)後,元老院任命了壹個新的委員會,在1890討論初稿。1895年,第二稿完成,提交參議院。經元老院稍加修改後,帝國首相於6月5438+0896+10月17日將此稿連同司法局的Denkschrift壹起提交帝國議會,為第三稿。經過議會任命的壹個委員會53次審議,草案於7月1896,1通過。1896年7月14元老院同意,同年8月18皇帝批準,同年8月24日公布,定於1900年6月1實施。隨後,第二稿在1898與委員會的Protokolle壹起發布。
與民法典同時存在的,還有民法典的附屬法——《民法典實施條例》。《實施法》第***218條共分四章:(1)總則(其中包括國際私法的規定,原在二審稿中為《民法典》第六冊:外國法律的適用,參議院移至此處)。⑵民法典與皇法的關系。(3)民法典與各州法律的關系。(4)過渡性條款。
與民法典同時存在的還有三部民法典的附屬法:(1)1897年3月24日頒布的《強制拍賣和強制管理法》。(2)1897年3月24日頒布的不動產登記法。(3)5月7日頒布的非訴訟程序法1898。
此外,與民法典同時生效的還有與之相關的幾部法律:(1)1898年5月20日頒布的法院組織法修訂版。(2)同日公布的民事訴訟法修改文本。(3)同日公布的破產法修訂文本。(4)1897年5月7日頒布的商法典(俗稱“HGB新商法典”)。
從德國民法典制定的整個過程來看,有幾點值得壹提。這幾點在立法工作中非常重要,有些可以借鑒和學習:
(1)《德國民法典》的制定經歷了長時間的審議和討論。在它頒布之前,德國法學界有壹場著名的“法典辯論”。這場辯論對德國是否應該制定統壹的民法典、是否有可能制定、應該制定什麽樣的法典、如何制定等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這場討論雖然沒有直接導致民法典的制定,但辯論雙方都進壹步研究了德國的“過去法”,最終完成了彭德爾頓法的制定,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最大的貢獻。可以說,法典大辯論完成了德國民法典制定的思想準備,彭德爾頓法完成了民法典的學術準備[11]。有了這些準備,壹旦德意誌帝國建立,德國政治統壹完成,民法典的制定也就順理成章了。
⑵德國民法典本身用了很長時間——23年(1873-1896)。這首先說明當時德國的統治階級(弱小的資產階級和掌權的勇克貴族)與法國大革命後上臺的資產階級不同,法國資產階級並不迫切需要新的民法典,因為他們並不想通過制定民法典來實現深刻的社會變革,也不想用民法典來改變私法中的各種關系。德國統治階級只想通過民法典統壹各州的法律制度,以加強帝國的政治統壹。至於法律,德國已經有幾個州的共同法典,可以盡量維持現狀。因此,德國統治者在制定民法典時,要求起草者盡可能細致地做好工作。當時第壹委員會提出的任務是:從適當性、內在真實性、合理性等方面討論德國現存的私法,特別是研究各大法典(據,此指普魯士等法典的共同國家法——作者註)與羅馬法和德國的區別,盡可能尋求。第壹屆委員會的工作歷時13年,不僅提出了草案,還提出了五卷理由。隨後的修訂沒有對這份草案進行重大修改。這種細致的工作在歷史上也是不多見的。
(3)《德國民法典》在20多年的制定過程中,經過兩個起草委員會和議會的壹個特別委員會(共召開了53次審議會議)的討論,草案兩次公布公開征求意見。不僅專門的法學家(法官、法學教授),而且經濟學家和各種從業者也出席了委員會。討論的參與者更加廣泛。許多著名的法學家都提出了詳細的意見,如奧托·馮·基爾克和門格爾,他們都從非常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批評意見。對初稿的意見,朝廷司法局已編成六卷,可見其多。可以說,民法典的制定集中了全國法學界、學術界的精英和全國的智慧。英國法學家F . w . Maitland(1850-1906)說,《德國民法典》生效時是當時世界上最好的法典。他說,“我認為,以前從未有如此豐富的壹流智慧被納入立法法案。”[13]
(4)《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者不僅為自己的國家制定了壹部法典(對這部法典的評價是另壹個問題),而且為國內外的法律學者留下了壹套系統完整的立法資料。這套資料包括:第壹委員會的立法理由,第二委員會的議事錄,帝國司法總監向議會提交的意見,帝國議會特別委員會的Protokolle。這些資料成為後人研究和理解《德國民法典》的最佳材料,也是法律史的最佳材料[14]。對於中國來說,應該借鑒這種完整保存立法資料的做法[15]。
⑸《德國民法典》公布後,壹些必要的附屬法律同時或相繼公布。這些法律與《民法典》同時實施。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實施法。實施法詳細規定了民法典等法律與各州州法的關系,全面徹底地解決和完成了制定民法典的任務——統壹德國私法。至於不動產登記法和非訴事件程序法,已經實施了民法典的部分規定。比如德國民法典實行物權登記制度。如果沒有註冊法,這個制度就失效了。最後,由於《民法典》的頒布,對三部重要法律(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和破產法)進行了修訂,並重新制定了壹部重要法律(商法典)。立法者及時完成了所有這些任務,因此這些附屬的、修訂的或重新定義的法律可以與民法典同時實施。德國皇帝選擇了20世紀的1日作為實施這些法律的日子,使這壹天成為德國法制史上光輝的壹天。對我們來說,這種做法意義重大。壹部法律的實施往往取決於其附屬法規和配套法規的制定。沒有後者,主體法可能無法實施,主體法中的規定再好也失效。我國《公司法》於1994年7月1日生效。但由於很多附屬法規沒有制定和公布,公司法中的很多規定無法實施,成為壹個文件。所以在這種地方,我們應該向德國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