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去年3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現在反家暴法實施已經壹年多了。給家暴防治帶來了哪些變化?剩下的問題是什麽?如何進壹步提高?請看記者在雲南的實地調查。
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
反家暴法實施後,法院可以向申請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張,壹位42歲的農村婦女,在丈夫死後拍下了這張照片,突然大哭起來。照片掉到了地上。前不久,因不堪忍受丈夫長期家暴,張趁丈夫醉酒熟睡之際將其殺害。當時的壹幕,不幸被張10歲的女兒看到了。
事實上,張從受害者變成極端施虐者並非個案。僅2016,雲南楚雄法院就審理了兩起因家暴引發的丈夫殺人案。不僅婦女、兒童和老人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女性欺淩男性的案例也屢見不鮮。2015年7月,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壹起離婚案件中,妻子毆打丈夫並持刀行兇,丈夫不得不讓鄰居報警,並未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雲南省高級中學副校長李雪松介紹,近三年來,雲南省各級法院共審理家庭暴力案件700余件,呈現出案件數量總體上升、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家庭暴力形式多為人身傷害、受害人多為女性、案件多發生在農村等特點。
在楚雄張某丈夫被害案中,張某曾三次向婦聯求助,但婦聯只調解了他們的矛盾,“想離婚打官司”。她還因為家暴報警過兩次,壹次是警察沒報警,另壹次報警後帶著張姐去賓館住,但沒有懲罰施暴的丈夫。當她給娘家人打電話求助時,娘家人“讓她忍著吧。”她提出離婚,但她丈夫不同意。張幾乎是“無法回避,無法忍受”。
“家暴案件往往被誤認為是婚姻家庭糾紛,沒有得到家庭和社會應有的重視,導致悲劇發生。”雲南省婦聯副主席農布央宗說,雲南省婦聯系統近三年的信訪統計顯示,家暴占信訪量的22.2%。
但隨著反家暴法的出臺,類似案件被遏制在萌芽階段已經成為現實。《反家暴法》頒布不到壹個月,雲南省紅河州瀘西縣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請人小龍(化名)送達民事裁定書,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小龍對申請人小青(化名)實施家庭暴力,否則將依法懲處。這也是蘆溪法院發出的第壹張人身安全保護令。雲南省首家專註於家庭暴力預防與幹預的社工服務機構——昆明市五華區明心社工服務中心主任胡燕告訴記者,反家暴法出臺後,明心社工發現公眾不會那麽抵觸。“原來服務中心周邊熟悉的轄區只有兩個派出所會把案件轉介到明心社工服務中心。2016年,移交案件的警察局增加到了四個。”
從主動求助的案例來看,2016年增長了54%。“很多求助者表示,有了反家暴法,他們更有信心和勇氣求助。之前被打過,大部分時間都要忍著。直到忍無可忍才出來求助。現在更多的人願意站出來尋求幫助。以前求助的時候,被告知是家務。現在越來越多的警察會積極介入。”胡巖說。
很難執行這項法律
執行主體不明確,取證困難,法律意識不夠。
北京明航律師事務所齊連峰律師最關心的是反家暴法的可操作性。“法律到操作環節,所有細節。以人身安全保護令為例。應該由公安機關執行還是由法院執行庭執行?按照法律規定,兩人都有履行的義務,但不是唯壹的義務主體,這樣比較容易推卸。”
事實上,鑒於法律規定不夠細化,雲南省高院和雲南省婦聯聯合頒布了《雲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施辦法》,不僅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於“離婚同居關系終止、解除或者終止監護關系後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 而且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體是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當事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和家庭暴力發生地。
然而,要啟動人身安全保護令仍然不容易。“突發性和隱蔽性使得家暴證據難以獲取,使得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受害者不得不繼續遭受暴力。”胡巖說。
“反家暴法出臺用了十幾年。應該說法律出臺的時候是比較成熟的。目前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理解和執行反家暴法。”戚連峰律師表示,反家暴法的出臺,為家暴受害者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其積極意義應得到充分肯定。
“家暴不像我們消費和開車。還是比較低頻的事件。現在無論執法者還是普通民眾,意識還是不夠。”北京容暉律師事務所王松律師認為,反家暴法的宣傳力度遠遠不夠,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有這樣壹部法律。即使是反家暴法中最關鍵的救濟力量——基層執法人員,很多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反家暴法的具體規定也很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