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主體
定義中沒有明確指出誰是私有化的法律主體,這就為非法律和非所有者將公共企業和公共資產私有化提供了法律漏洞,從而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從俄羅斯私有化的結果來看,在俄羅斯整個私有化運動中,私有化的法律主體(人)失去了包括決策權和處置權在內的所有財產權,取而代之的是對企業及其財產有實際控制權的政府官員和公共企業中的管理者。
接受空虛
這個定義中規定的接受主體是“公民、法人”,但沒有規定為符合正義原則的特定主體。因此,這壹規定也為擁有俄羅斯國籍的個別官員和其他政治投機者甚至外國資本家提供了鉆空子的機會。
從俄羅斯私有化運動的結果可以看出,俄羅斯公共財產基本上落入了政府官員、前公共企業管理者等政治投機者和社會上的商業投機者手中。這壹結果為俄羅斯的社會問題埋下了永久的禍根。
含糊的態度
在這個定義中,法律規定的私有化方式只有極其模糊的“轉讓”和“變更”,卻沒有規定如何“轉讓”和“變更”。
我們知道,私有化的具體方式可以是將公共資產或公共產權以平等或不平等的人頭分配給全國所有公民,也可以是公開或私下拍賣,也可以是招標出售。最差的辦法就是直接免費贈送,內部低價銷售。但是,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私有化方式,對公共企業有實際控制權的政府官員和企業管理者就會選擇最有利的方式進行私有化。在公民與政府官員和企業管理者的委托代理關系混亂的條件下,政府行政部門的官員會與公共企業的管理者結成利益聯盟,瓜分公共企業及其資產。瓜分公共企業及其資產最簡單也是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法律關於私有化方法的漏洞,選擇最有利的方式:免費贈送或者象征性低價賣給自己——這是人類經濟人的理性所決定的。
從俄羅斯私有化的結果來看,事實上,政府官員和公共企業的管理者壹起瓜分公共企業及其資產已經成為普遍的事實。中國的私有化運動也證明了上述結論的正確性。
公共狹窄
任何概念定義的準確性都會直接影響到與此概念相關的問題的適用範圍,尤其是法律對概念定義的準確性更為重要。然而,俄羅斯私有化法律中的公有制概念過於狹隘,這是俄羅斯私有化過程中出現非常混亂現象的重要原因。比如俄羅斯私有化法律中,對礦產資源、土地、森林資源等重要國有資產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公共資產是否可以以及如何私有化。這也為投機者瓜分公共資產設置了法律漏洞。從公共企業開始,中國的私有化運動也對資源私有化發起了猛烈的攻擊。事實上,土地私有化已經如火如荼,從邏輯上可以推斷,中國可能是壹場空前的災難。
其中,恩斯特·烏爾裏希·範·魏茨澤克、奧蘭·r·楊和馬蒂亞斯·芬格尤其值得壹提。他們提交給羅馬俱樂部的報告《私有化的限度:如何避免好事過猶不及》給出了壹個看似勉強的私有化定義:“通過減少或限制政府當局在使用社會資源和提供服務方面的責任來增加私營企業在這些事務中的責任的所有行動和倡議”(韋伯樂,楊,芬格,2004)18666。作者認為,這個定義至少存在三個問題:
(1)把私有化理解為減少政府提供社會資源和服務的責任,實際上是回避了私有化的真正問題——所有權。所有權回避本身是經濟體系中最敏感、最尖銳、最關系到整個社會利益的問題,這就輕描淡寫了問題。所以這個定義很容易被誤解,好像私有化只是減少政府為社會提供的服務,而不是經濟體制和社會制度的根本改變。
(2)將私有化定義為增加私營企業提供社會資源和服務的責任有兩個誤區:壹是從“私營企業”概念的應用可以發現,它沒有區分經營權和所有權;第二,還存在壹種誤解,認為提供社會資源和服務是私人或政府的責任。事實上,社會資源和服務可能需要由私人、政府、社會組織或第三部門來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和服務主體的選擇要符合兩個根本標準:提供產品和服務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
(3)簡單地把公有制理解為政府行為,實際上導致對公有制理解的嚴重錯誤。因為公有制實際上是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全體公民都擁有社會財富的壹種所有制。這些社會財富主要指國家行政資源、政府財產、政黨財產、自然資源(土地、礦產資源、稀有物種等。)、文化資源(文物和其他文化遺產)等。這些財富屬於全社會乃至全人類,任何私人(包括上至國家元首的官員,下至資源所在地的普通公民)對這些財富行使所有權或所有權的任何派生權利(如占有權、支配權、收益權)。同時,政府只是接受壹個國家或地區全體公民的委托,通過公認的契約進行社會管理而形成的法定組織。政府的壹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權力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履行社會管理職責的基礎上。所以,公有制不是政府行為。在政府與國有資產的關系中,政府只是受公民委托以公有制形式管理國有資產的代理機構(我稱之為“壹級代理人”或“壹級代理人”),政府官員只是受政府委托再次管理國有資產的代理人(我稱之為“二級代理人”或“二級代理人”)。這樣,政府或政府官員未經人民的決定,只接受人民的委托來管理公共企業,就將公共企業私有化,這顯然是非法的。
4.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全體農村成員以相同的投資成立的。因此,農村信用社是否以及如何私有化的決定權屬於全體農民。同樣,農村供銷社私有化只能由全體農民實施,城市供銷社只能由全體城市合作社實施,城市信用社只能由全體城市信用社實施。關於是否以及如何將這些公共企業私有化的決定在於所有成員,並且應該通過社會大會或合法的社會代表大會來決定。其他任何方式都是非法無效的。
5.比如,按照法定程序舉行全民公決,決定是否將公共企業私有化,依法對資產進行合理定價,由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合法、具體的資產轉讓方式和程序。
6.西方主義是指存在於中國社會的壹種意識形態,西化是其命題。
7.美國主義是指存在於中國社會中的壹種以美國化為主張的意識形態。
8.社會主義所有制簡稱社會所有制。它的基本特征是歸社會主義成員個人所有,歸全體社會主義人民所有。
9.人民與國家的關系是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因此,國家機關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國家在過去社會主義實踐中的壹種所有制形式。這種所有制是不完善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形式。
10,“國家所有”這個概念是壹個錯誤的概念,而這個錯誤概念產生的根本原因是錯誤地將國家的代理人地位認定為人民的主人。事實上,當國家成立時,人民已經同意國家只是人民管理全體公民委托給它的事務的壹個機構。所以嚴格來說,所謂的國家所有制(國有)和國有企業是不存在的。
11,公有企業的效率不能壹概而論,企業的效率與所有制無關,而與管理制度有關。因此,我們避免使用籠統描述公共企業效率的語言。然而,在中國和所有其他前社會主義國家,“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改革過程中遭受了嚴重的效率損失。而且,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公共企業的效率不僅相對於“理想”效率有所下降,而且還隨著改革不斷下降。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效率之所以降低,是因為改革效應導致內部人士做好準備和計劃,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社會主義合作企業搞亂,渾水摸魚,提供私有化的證據,然後把公共企業及其財產私有化到自己名下。
12,王正權:《劇變後的蘇聯東歐國家》,東方出版社,2001,第317頁。
13,韋伯樂,奧蘭揚,馬蒂亞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性,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