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是建設工程施工周期中的最後壹道程序,也是我國建設工程的壹項基本法律制度。有建設項目的地方就有項目管理,竣工驗收是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收尾階段的重要工作。實行竣工驗收制度是全面考核建設項目,檢查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工程質量是否達到驗收標準,能否交付生產,發揮投資效益的重要環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所有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圖紙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分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兩個不同的驗收主體和驗收階段。《規範》在竣工驗收階段的管理中明確了移交主體和驗收主體,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第壹階段。沒有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就不具備最基本的條件。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定義
《規範》中的“檢查|建站|”壹詞解釋為:“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的全部任務,經檢查合格後,發包人將組織驗收”。
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需要規範市場雙方的行為,為依法履行竣工驗收程序提供了保障。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對象應當是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具體工程對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對象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多變性、專業性和系統性。
(1)針對性,即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項目,而不是其他項目,承包人必須對施工合同中承諾的項目目標負責到底,切實加強項目管理。
(2)可變性,即承包商的施工項目單壹、多變,壹般不會重復。無論是單位工程、單項工程還是其他工程,承包人都應按承包工程履行竣工手續。
(3)專業性,即建築工程的專業特點不同,如工業建築、民用建築、設備安裝、道路橋梁等。,交付竣工驗收時采用的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不盡相同。
(4)系統性,即無論建設項目的規模和造價如何,“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其竣工驗收是系統性的,而不是局部的、個別的、主觀的要求。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溝通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是建設工程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也是承包商在履約完成後交付竣工驗收的過程。其做法是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完成了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內容,進行了自檢,並由工程監理機構組織了竣工預驗收。發包人組織相關單位履行正式驗收手續後,承包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建設工程施工完畢後,承包人移交工程,發包人驗收。是施工站項目管理的最後階段,承上啟下,是壹種邏輯上的工作溝通。
竣工驗收的目標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和雙方達成的施工進度計劃確定,包括雙方約定的中間工程範圍和竣工時間。對任何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承包人應發出書面聯系通知,並附工程竣工報驗單和工程竣工報告給發包人。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通知後,應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協議規定的時間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在規定或約定時間內進行竣工驗收,或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認可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
《規範》第16.1.2條規定:“已經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交付竣工驗收條件。”
本規範中的“必須滿足規定的交付竣工驗收條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等強制性規定,承包商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不得違規或無故違約。
1.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和規範、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必須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的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
(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還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部發布的15號《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圖紙,進行工程質量評定,整理各項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還規定:“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可以將單項工程移交給施工單位管理。工程全部驗收後,施工單位可以解除施工現場的所有管理責任。”
3.必須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總結以往實施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的壹些做法,對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020l由協議、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在竣工驗收條件中增加了中間竣工工程的範圍。竣工時間和驗收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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