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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稅務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性: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征管秩序,但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對其給予壹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主動采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相對人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者其他權益,或者施加新的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制裁的強烈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以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那麽我國目前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呢?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六)行政拘留,(七)法律和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行政處罰法》在規定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種類時,在第八條專門作了補充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對行政處罰種類的削減。根據該規定,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有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可以繼續適用,以後出臺的法律法規也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種類。

法律客觀性:

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收違法行為規定了詳細的處罰措施,稅務機關有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告誡、財產性處罰和能力性處罰三種行政處罰。壹、警告與處罰這是壹種影響違反者名譽的處罰。它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人進行譴責和警告,以引起其警惕,防止其繼續違法的措施。申斥的處罰主要適用於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和組織均可適用。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核實並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在納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納稅人欠稅情況。這些條款中,被處罰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尚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法律通過書面提醒、告誡和指示納稅人,影響了違法者的名譽。二、財產刑這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機關侵犯法人財產權的壹種刑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財產刑的適用條件是:適用於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實施的違法行為;營利性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新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第七十四條,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詳細規定了罰款的數額和幅度。新征管法第七十壹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導致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並處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以法律的形式剝奪非法收益,以法律的形式增加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作為遏制違法行為的制裁手段。第五十九條規定,新征管法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至第七十二條對新稅收征管法中財產刑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註釋,使稅法規定的財產刑更加明確和具體。財產刑是通過依法剝奪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以及其他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財產權利,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的營利性目的,被廣泛適用且極為有效的壹種行政處罰。它也是通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產等手段對違法者進行懲罰和制裁。《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驗證或者更換稅務登記證件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內登記稅務登記證號,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稅務登記證內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兩條都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措施,與申斥、財產刑相結合。兩種懲罰形式的結合加大了懲罰的力度。三。能力處罰這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采取的限制或剝奪權利的制裁措施,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能力懲戒主要表現為: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整改,並可要求吊銷營業執照。能力刑的適用條件是:(1)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它是指行政機關對持有某種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行政相對人,因有違法行為而取消其資格的處罰。適用於取得壹定資格的行政相對人實施具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僅僅處以財產罰款不足以糾正這種違法行為,因此吊銷其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二)責令停產停業。指行政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它直接剝奪了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具體適用條件為:壹是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實施嚴重違法行為,其行為後果較為嚴重。二是從事與人民健康密切相關的加工制作,或者出版對人民精神生活有負面影響的出版物、音像制品。(三)暫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行政機關依法暫停持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行政相對人資格並實施違法行為的處罰。這種處罰主要適用於行政違法行為不夠嚴重的行政相對人。采取這種行政處罰是為了給他們壹個改正的機會,所以暫時不會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新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因為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會擾亂稅收征管,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提請其吊銷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項生產經營的權利,其非法經營將在行政能力處罰下中止。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請求是實體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請求後必須吊銷行政相對人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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