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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央交房拆遷政策

法律主觀性:

以下是北京市拆遷補償政策的相關內容:1。將被拆遷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補償計算公式調整為:補償,拆遷補償價格×原建築面積+保障性住房均價×拆遷補貼面積,其中拆遷補貼面積按以下公式計算:拆遷補貼面積×拆遷補償系數。拆遷補償價格由區縣政府參照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的商品價格確定,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準後執行。經市政府批準,納入城市規劃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環保、汙水管道和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城市市政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當時項目範圍內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水平確定;市區和近郊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由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市場供應價格確定;遠郊區縣保障性住房平均價格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保障性住房市場供應價格確定。拆遷補償系數壹般為0.7。對本市郊區、縣的房屋拆遷,當地、縣政府可以根據拆遷項目的實際情況降低補償系數;根據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對被認定的貧困戶的房屋拆遷,當區縣政府可以決定將拆遷補償系數提高0.1至0.2。按照前款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助面積仍不足15平方米,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計算拆遷補助面積:拆遷範圍外無正式住房;在拆遷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且長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屬於拆遷公告之日前三年內新住戶通過房屋出租、產析、交換、贈與等手續取得的。;不屬於原農民宅基地房屋。二、拆除原劃撥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使用者的補償不包括土地出讓金。具體標準參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的有關規定。三、被拆遷人的搬遷房屋和6月1992日前取得的劃撥土地自行開發建設或作為地方與有關單位聯合建設、聯合建設項目中分割房屋的拆遷補償,補償房屋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四、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補辦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等手續後,可用於拆遷補償。五、拆除住宅建築,廚房、衛生間齊全的,全部按照成套住宅房屋補償。拆遷帶廚房和衛生間的公用住宅或者帶衛生間和廚房的公用住宅,應當在增加公用衛生間或者廚房的分攤建築面積後,對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給予補償。拆除整套住宅房屋、廚房、浴室等。由兩戶以上共有的,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原建築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單獨使用的房間建築面積加上其分攤的房屋分攤的附屬建築面積計算。六、本規定自1年6月起執行。此前本市有關拆遷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實施前區、縣房產局公布的房屋拆遷不適用本規定。城市綠化隔離區建設和危舊房拆除不適用本規定。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1政策解讀,關於調整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只是對原有政策的調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未作調整的條款(令第102號。市人民政府16)2月實施的198仍然有效。2.此次調整重點是拆遷補償的計算公式。原規定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按原建築面積增加附屬面積25平方米後,按當地拆遷補償價格給予補償。但25平米的補貼標準太高,增加了拆遷成本。壹些被拆遷房屋多的人認為不公平。而且,壹些居民為了獲得更多的補償,辦理了租住公房或解析私房的手續,擾亂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設的拆遷成本。因此,調整後的方法將補償與原建築面積和經濟適用房平均價格結合起來。3、拆遷補償系數可以上下浮動。0.7的系數只是壹個粗略的標準。對郊區和遠郊區縣的房屋拆遷,當地縣政府可以根據拆遷項目的實際情況降低補償系數;根據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對被認定的貧困戶的房屋拆遷,當區縣政府可以決定將拆遷補償系數提高0.1至0.2。

法律客觀性:

2022年北京最新拆遷政策有哪些?1.宅基地面積的認定1拆遷補償款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依法核定,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承認。2.1982後劃定的宅基地按0.3畝(折合200平方米)計算,山區鄉鎮不足0.25畝(折合167平方米)。1982之前劃定的宅基地,由鄉政府認定並出具證明,可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折合267平方米)的標準認定;超過0.4畝的部分,可按拆遷範圍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的5%進行補償;不足0.4畝的,按實際面積補償。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因拆遷需要另行審批的宅基地,鄉鎮新批宅基地條件,新批宅基地低於控制標準的,可按該宅基地當時的區位補償價格進行補償。二。宅基地位置補償價格的確定1。根據補償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計算公式,宅基地位置補償價格以鄉為單位確定,由拆遷人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區政府規定的範圍內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宅基地的實際情況。結合我區情況,新房置換房屋均價確定為500元/平方米,戶均安置面積確定為120平方米,戶均宅基地面積確定為0.3畝。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新建平均房屋重置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用於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采用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計算拆遷補償。三。合法房屋鑒定1。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上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文件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認定。2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但已被長期拆遷的。3.租賃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按照雙方租賃協議的約定補償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雙方有約定的,被拆遷人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四、搬遷補助費1。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搬遷補助費按合法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由拆遷人用車搬遷的,不予補貼。拆除具有經營資格企業的廠房和設備,其設備搬遷安裝費按拆除面積每平方米補助25元。2.被拆遷人在規定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按提前時間計算,被拆遷人每套房屋支付200-2000元。3 .電視、電話、空調等轉讓費按相關部門標準給予補貼。五,其他1。占地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拆遷管理辦法》執行。2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拆遷管理辦法》和《補償細則》的規定執行。3.本辦法自2005年4月6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2003年6月3日發布的《房山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房建發[2003]5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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