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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件中違法所得的計算

法律主觀性:

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第壹款: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二是《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以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貨值金額;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侵權商品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3〕第99號):“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和現場查獲的僅用於制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侵權商品。”四、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法發[2011]3號)第七條:“在計算已經制造、儲存、運輸、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侵權產品貨值時,對已經制造但未加貼(含加貼)或者未全部加貼的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第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1999年3月發布的《關於服務商標保護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服務商標侵權非法經營額主要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經營額。壹般情況下,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從事服務行為所產生的數額為非法經營數額。只有廣告行為,沒有履行服務的,以廣告費用計算非法經營額;只有提供服務的票據,未發現相應服務的證據的,以票據金額為準計算非法經營額。"

法律客觀性:

商標侵權案件的賠償標準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侵權人因前款所列侵權行為獲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商標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數額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前兩者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將根據侵權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保全財產的措施。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因商標侵權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部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對於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措施:(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接受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三)消除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四)收繳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行為難以與貨物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貨物;(6)根據情節處以侵權所得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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