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保障法的定義
概念清晰的壹個重要方面是概念的內涵要清晰,而明確概念內涵的主要方法是定義概念。關於社會保障法的概念,從國內關於社會保障法的著述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1)社會保障法是高速社會保障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2)社會保障法是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平穩發展,保障社會安全和經濟平穩發展,保障社會成員基本需求和享有經濟發展權利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3)任何根據社會政策為保護某些需要特別援助的人的生命安全或促進公眾福利而制定的立法都是社會保障法;(4)社會保障法是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調整社會關系,以保障困難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並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縱觀上述法律對社會保障的定義,均采用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以其屬(法律規範)加種差(調整的社會關系)來定義社會保障法,存在壹定缺陷。第壹種定義的缺陷在於,定義項“社會保障關系”本身是壹個模糊的概念,不能用來定義被定義項,因此人們很難對社會保障法的概念有壹個清晰的把握。第二種定義以社會保障法的功能為區別。但在這個定義中,被定義項的外延大於被定義項的外延,這就犯了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因此,“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穩步發展,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和經濟發展的享受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範”不僅包括社會保障法,還包括其他法律規範。諸葛亮舉例,民法、經濟法甚至刑法中的很多規範也有這個功能。因此,這個定義仍然未能揭示概念的本質和內涵。第三個定義也犯了壹個過於寬泛的邏輯錯誤。社會保障法的主權應包括國家、社會(用人單位)和全體社會成員,而“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必然會排斥壹些社會保障法律規範。
因此,如果要給社會保障法壹個明確的定義,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定義這個定義中的和與差。社會保障法的區別實質上是該法與其他法律的社會關系的區別。社會保障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任何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差異。社會保障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任何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有其獨特性。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差異,恰恰是壹個法律部門和其他法律保障法在成熟末期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什麽,這些社會關系的屬性是什麽。基於對社會保障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理解(後面將詳細闡述),筆者認為社會保障法的定義是:社會保障法是以國家、社會和全體社會成員為主體,為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和不斷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決部分特殊社會群體的生活困難而調整經濟救助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二、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
壹對社會保障關系的分析
總之,社會保障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稱為社會保障關系,理解社會保障關系是把握社會保障法內涵的關鍵。從目前關於社會保障法的著述中,理解社會保障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有三個難點:(1)社會保障關系的主體是什麽?他們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⑵社保關系的屬性是什麽?(3)如何確定社保關系?是僅限於保障基本生活,還是包括提高生活質量?
社會保障關系的主體。
社會保障關系的主體有哪些?首先,有學者認為,保障的政府機制的形成,或者說政府之所以幹預社會保障,是由於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經濟的固定特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看不見的手”無法促進公眾的利益,實現公眾的消費,因此需要構建壹只“看不見的手”——政府機制的“社會保障”來實現這壹任務。這也是工業革命以來,社會上大多數人接受的邏輯。壹些學者認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基於國家責任。例如,壹些西方學者從經濟學角度看待社會保障,認為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壹項經濟職能。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實現社會公平。因此,從壹般原理上講,是市場失靈和社會關註公平的客觀現實,為政府幹預經濟和社會保障提供了理論依據。的確,任何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都離不開政府的參與。雖然近年來許多西方福利國家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減少和分散了政府的責任,調動了市場和個人機制的作用,但這只是為了解決以往高福利政策導致的政府財政危機和導致經濟效率下降。就高層自身無法克服的“市場失靈”而言,政府仍應是社會保障關系的主體。當然,政府是壹個廣義的概念。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立,社會保障的管理和運作,監督乃至糾紛的解決,都必須通過特定的社會保障機構和國家職能部門來操作。因此,在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社會保障職能機構始終代表著國家。而且,由於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保障是由政府的基本責任發起的,社會保障關系的壹方必然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即國家。
社會保障關系主體中的“社會”主要指我國的用人單位和部分社會服務機構。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實踐表明,政府通過經濟政策手段調節經濟運行過程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承擔起社會保障的責任。在美國,壹些經濟學家在分析市場失靈的過程中發現政府也失靈了。“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不能提高經濟生產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就會失敗。”用這種政府失靈理論來保障制度的弊端。比如,英國貿工部專家指出,英國的失業問題仍然在於,半個多世紀以來,英國歷屆政府都不敢觸碰“坐吃山空”的高福利政策,讓那些為所欲為的人仍然可以靠政府補貼生活,這在客觀上助長了很多慣性。因此,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經濟轉型國家,如中國,基於目前的國情,金融基礎相對薄弱。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指導思想下,國家不可能承擔全部或大部分保障,必須分散到社會或個人,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不能片面強調社會保障在穩定社會、實現社會平等方面的作用,還要重視其促進經濟發展、提高經濟匯率的功能。從我國目前的很多保障措施來看,無論是“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負擔”,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都體現了盡量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的原則,所以社會和個人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主體。尤其是個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可以說具有雙重主體地位,不僅作為社保繳費主體,而且在很多項目中(如壹些社會保險項目)也是資金來源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說也是繳費主體)。
社會保障關系的屬性。
對社會保障關系屬性的研究可以分為幾個層次:
(1)社會保障關系具有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相結合的屬性。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障、社會援助、社會福利以及特殊照顧和安置。除了社會福利的普遍性之外,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等都是針對特定的社會群體,只有他們具有壹定的主體身份,才能享受這些保障項目。社會保障的核心是繳費,保障對象通過繳費獲得生活必需品。因此,社會保障關系是典型的財產關系。
⑵社會保障關系既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不是體現國家權力的管理和服從關系。傳統的公法與私法二元劃分理論認為,公法調整的是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即國家權力運行所產生的關系;私法調整的是市民社會之間的關系,即市民社會中的個人權利。隨著現代“公法私有化”和“私法私有化”的相互滲透,學者之父認為出現了壹個新的法律領域——社會法。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基礎,追求社會公平的實現。社會保障法是典型的社會法。因此,不僅存在國家權力幹預的關系,還存在公民享有國家支付權利的關系。有學者以社會保障關系的核心——繳費關系為例,認為繳費關系本質上是壹種特殊的契約關系。在給付關系中,基於行政權利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存在於行政法律關系中,但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基於合同約定,但這種約定是國家依據行政權利單方面作出的壹種利益授予約定。因此,給付關系是國家依據行政權利作出給付約定,社保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給付約定的關系。有的人認為是社會連帶責任關系。通過社會保障權利和社會保障義務,將國家、社會組織和全體社會成員聯系在壹起,形成了社會連帶責任關系。
(3)社會保障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非對等的。這種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是指在社會保障關系中,既有無形中履行義務的法定權利,也有不享有任何權利的國家義務。前者體現在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之間的法律關系上。享有社會保障權利的公民不需要履行任何社會保障義務(沒有繳費等法律義務),只要符合壹定的條件或主體地位,就可以享有社會保障權利。比如社會救濟,公民只要生活在國家規定的貧困線和最低生活標準以下,就可以得到救濟。此外,在社會保障項目中,勞動者有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義務,其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充分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但對於失業保險來說,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但並不是所有在其地方繳納了的人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社會保障關系的內容
在確定和理解社會保障關系的內容時,很難弄清社會保障關系的內容是僅限於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還是不僅包括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還包括國家逐步提高公民生活質量的保障。
中國的社會保障範圍與西方國家不同。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是社會福利的壹部分,所以很多學者認為社會保障只限於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是最低層次的社會福利。所以,我們看到的西方“福利國家”早已超越了這個層面。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本身是迎合社會福利的,所以我們的社會保障關系的內容不應該僅限於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社會福利是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而提供的措施、設備和服務,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最高境界。因此在我們。社保關系的內容應參照後者。但同時也要看到,由於社會福利的普遍性和高水平性,它必須在經濟發展水平達到較高水平時才能全面實施,否則就會導致“福利危機”,阻礙經濟發展,這壹點在當今西方壹些高福利國家的“福利病”中得到了印證。因此,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只能算是未來的發展目標,就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不壹定可行。這也符合我國社會保障“低水平、廣覆蓋”的精神。
社會保障關系的分類
社會保障關系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多種劃分。根據其內容的不同,可分為社會保障關系、社會救助關系、社會福利關系、優撫安置關系。按照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分為社會保障管理關系、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關系、社會保障支付關系、社會保障資金運營關系、社會保障監督關系等。壹般而言,社會保障關系是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國家、用人單位和社會成員之間各種關系的總和。具體來說,有以下關系:
(1)政府與社會保障實施機構的關系。它包括委托關系、管理關系和監督關系。政府委托和管理社會保障實施機構為社會成員提供福利和幫助,社會保障實施機構也應接受政府的監督。
(2)國家與社會成員的關系。它主要是壹種支付關系,界定了國家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社會成員應享有的安全權利。
(3)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是指社會保障職能機構因職責不同而形成的分工協作關系。包括社會保障籌資機構、管理機構、運營機構和發放機構,它們應該有明確的分工,但在職能上又相互聯系,形成壹個統壹的整體。
(4)國家與雇主的關系。國家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障費用的征繳而產生的關系。
這些關系並不是單獨存在的,它們往往表現出交錯性和復雜性的特點。此外,從廣義上講,還有社會保障爭議仲裁與訴訟的關系。壹般來說,社會保障訴訟應當由行政訴訟來進行。
三、社會保障法的特點
1.廣泛的社會性。
社會保障法是典型的社會法,因此社會性是社會保障法最重要的特征。其社會性表現在:壹是目的的社會性。社會保障的建立是為了社會利益,保障所有社會成員的生活安全,所以社會保障法的目標是通過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來實現社會穩定。第二,權利主體的普遍性。社會保障權是社會全體成員共同享有的,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能夠享受保障的成員和能夠留下的社會保障項目會越來越多。第三,社會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社會化。社會保障要獲得長久的生命力,需要全社會的參與。社會保障通過立法,采取國家、用人單位和社會成員共同負擔的原則,向全社會分配責任和義務,通過多種資金來源保證社會保障的正常運行。
4.嚴格的合法性。
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有其自身的特點。它不同於私法自治,也不同於公法國家行使行政權。它具有明顯的國家幹預法特征,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基本需求而強加的壹系列準則。從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立、社會保障資金的征繳,到享受社會保障的人群範圍、社會保障資金的支付,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隨意更改。
3.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壹
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法律職能的劃分。規定社會關系參與者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是實體法;為了保證實體法的實現,規定實體法的適用和實現程序的法律就是程序法。壹般來說,實體法和程序法是相互依存的。如果有壹定的實體法,就有相應的程序法,比如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但是,社會保障法不是。它既有實體法規範,也有程序法規範,不是單壹的實體法或程序法。這是因為社會保障法的區位調整關系的復雜性。社會保障法是由社會保障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和各種運行環節構成的體系,所以社會保障法不僅要有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還要有程序性的規定來維持程序的正常運行。比如,社會救助既有對救助對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實體性規定,也有對救助對象資格認定和發放程序的程序性規定。
1.具體的立法技術細節。
社會保障的運行必須建立在數學計算的基礎上,這使得社會保障法在立法上更具技術性。大數定律和平均數定律是社會保障立法中經常用到的。此外,壹些安全項目經常使用統計技術來確定比率和範圍。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養老保險立法中的關鍵技術,涉及退休後平均生存年限的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範圍的確定、養老保險費率的確定等問題,都需要運用數學技術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