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責權統壹原則的具體制度體現。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原則,責任與權利的統壹強調經濟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國家強制的評價和責任的重要性。所有經濟法主體對國家和社會都有義務(責任),首先要盡自己的義務。這壹原則既能體現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又能充分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它清晰地闡釋了經濟法的本質,將其與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區分開來,使經濟法成為壹個具有明顯獨立標誌的法律部門。
第二,經濟責任制度符合現代法律的發展趨勢,與經濟法的產生及其調整對象緊密壹致,從根本上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應該認識到,分工與專業化和組織壹體化的過程是壹體的,對它的任何偏頗理解都是對現代經濟生活的片面理解。從這個角度來看,市場與政府、組織的關系也是密不可分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濟責任制是以市場為基礎的而不是排他的、不相容的。
第三,經濟責任制是克服激勵困境的重要途徑,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所以它在經濟法的組織管理關系調整中占有核心地位,這就決定了它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激勵問題的出現,從根本上與個人主義有關,是個人追求私人目標或利益而導致的。因此,公有制國家出現後,經濟個體的經濟利益與經濟目標的沖突,往往使組織的利益和目標無法實現。因此,通過壹定的激勵機制來引導經濟個體的行為是首要問題。激勵與管理的統壹使經濟責任制在公共國家的經濟管理中占據核心地位。經濟責任制作為經濟法的核心法律制度,與其他經濟法律部門完全融為壹體。可以說,經濟法的每壹個法律部門及其下屬的法律規範都包含著壹定的經濟責任制度的法律規範或其因素。
第壹,經濟責任制和國家所有制的關系。從根本上說,國家所有制的實現方式是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涉及國有資產的投資和經營,無論是現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改革,還是依法持有特定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以及企業與其他主體的聯營,都離不開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同時,在國家所有制內部,國有資產管理形式等法律規範是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所謂資產經營形式,是指企業經營國有資產落實企業法規定,具體規範國家與企業關系,保護雙方權益的責任形式。”國家所有權的管理和實現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國家所有權作為壹種特殊的產權,不可能在法律保護其財產“控制權”的基礎上實現組織管理關系的安排,必須依靠經濟責任制對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因此,公有制成為經濟法的法律部門是必然的。
國有制與經濟責任制密不可分,任何離開經濟責任制的國有制都必然存在官僚主義、內部人控制等各種弊端。權力腐蝕人,絕對的權力絕對腐蝕人。在國家所有制中,由於國家是壹個虛構的體,它必須依賴於現代國家的官僚制(官僚體制)。因此,無論是代表所有權的政府,還是享有經營權的競爭主體,都有追求私利的傾向。因此,為了國家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必須對這些組織進行約束。經濟責任制把責任放在首位,強調法律強制義務。所以,國家所有制和經濟責任制是相輔相成的,是外在和內在的關系。
第二,經濟責任制與經濟管理體制的關系。經濟管理制度是經濟法的壹項重要制度。在政府越來越多地參與經濟調控和直接管理的今天,試圖恢復純粹的自由主義是不可能的。現代國家都采用了“混合經濟”。國家主動的經濟管理也是經濟法的基礎,國家壹旦主動介入,就不可能回頭。因此,經濟管理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政府經濟管理的理論基礎在於“市場失靈”。但是,政府參與經濟管理並不壹定就能管理好經濟。同時,政府的經濟管理不能代替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政府和市場應該是互補的。政府官僚制的特點決定了它不能天然地以經濟效益作為經濟管理的目標。
需要註意的是,經濟法中的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其中與經濟管理法律責任相關的法律規範構成了經濟責任制中壹般經濟責任制的內容。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這部分規範往往是通過行政法來實現的。因此,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經濟責任制的確定是完善經濟管理法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