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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整改隱患罪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XI)》將於202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XI)》共有48條。幾個條款的修改充分體現了生命第壹、安全第壹的理念。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成處罰

《刑法修正案(XI)》對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內容進行了完善,在原條款的基礎上增加了“明知有重大事故發生,仍組織冒險作業而不排除其可能性”的法定情形,並通過擴大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類型,進壹步擴大了該罪的範圍。

刑法修正案(十壹)實施後,將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不排除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具體情形包括:壹是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二是采用脅迫、恐嚇等手段強迫他人非法勞動的;三是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第四,其他強迫他人非法勞動的行為。

沒有事故也可能構成犯罪。

通常只有發生重大事故才會構成本罪。但隨著刑法第十壹修正案的頒布,即使沒有意外,也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XI)在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

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的規定明確指出,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實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有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匿、毀棄其有關數據、資料的;(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

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規定不同,這壹新的規定明確規定了“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在生產作業中觸犯了上述三種行為,就有可能在生產作業中發生事故,對安全生產秩序有現實的法益侵害,也會受到刑法的打擊。

這壹新條款體現了我國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和嚴格管理,也需要引起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視。

中介機構虛假安全評價將被刑事處罰。

刑法修正案(XI)對原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提供有重大失實的文件罪”進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修改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與證券發行有關的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有關的虛假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三)在重大工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事實上,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的虛假評估報告可能會進壹步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江蘇響水“3_21”爆炸事故仍令人擔憂。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查明,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不準確文件,導致未能及時暴露事故企業硝化廢物的重大風險和隱患,幹擾和誤導了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相關規定修改後,中介機構故意提供虛假安全評價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這些內容與安全性密切相關。

值得壹提的是,《刑法修正案》( XI)的許多修正案也與公共安全密切相關。

如《刑法修正案(XI)》明確在第壹百三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再比如,刑法修正案(XI)還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在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九十壹條之二:“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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