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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公共衛生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類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隊、警察、緊急搜救、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因特定工作和個人生活需要養犬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市養犬管理分為嚴格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

金川區城市規劃區(含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永昌縣城市規劃區和河西堡鎮城市規劃區為嚴格管理區,其他區域為壹般管理區。第四條嚴格管理區實行犬只免疫、登記和年審制度,壹般管理區實行免疫制度。第五條嚴格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繁殖、經營犬類。第二章管理和監督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立由城管、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參與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城管部門牽頭,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的犬類服務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市城管部門主管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縣(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犬類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七條城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辦理養犬登記和年審,發放養犬登記證,建立養犬管理服務電子信息系統;

(二)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犬只吠叫擾民的養犬行為;

(三)查處違法經營犬類的行為,如在道路上賣狗、賣狗;

(四)負責犬只扣留場所的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流浪犬的捕捉和遺棄犬的收容,並對犬屍實施無害化處理;

(六)受理對本條第壹項至第五項所列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檢查和處理違法養犬行為;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公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處因犬只擾民傷人引發的治安案件;

(二)協助城管部門捕捉狂犬病,沒收投放的違禁犬;

(三)受理對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列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屬於公安部門職責範圍的,處理違法養犬行為;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九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犬只免疫和檢疫,建立犬只免疫檔案,出具《動物免疫證明》和動物檢疫證明;

(二)負責植入犬只電子標識(電子芯片),協助城管部門建立犬只管理服務電子信息系統;

(三)建立犬類疫情監測網絡,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

(四)確定禁止養犬名單和大中型犬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五)監督管理犬只飼養、診療活動;

(六)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合理設置犬只免疫點;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養犬經營者的登記,查處非法養犬經營行為。第十壹條衛生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傳教育、人用狂犬病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運輸、儲存、使用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第十二條社區居委會、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犬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並在各自的公約、章程中對養犬規範作出約定,引導和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第十三條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負責養犬管理的城市管理、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等相關部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犬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定期開展依法、科學、文明養犬的宣傳活動。第十四條支持和鼓勵民間犬類救助機構和愛犬人士依法從事犬類救助活動。

倡導養狗人給狗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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