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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學基金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文學基金會,英文翻譯為中國文學基金會,簡稱CLF。

第二條本團體是全國性文學界的專業性非營利組織,也是聯系海內外人士自願為中國文學事業提供幫助的群眾性友好團體。

第三條本基金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公德,以繁榮文學創作,培養文學人才,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推動中國文學發展,進而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為宗旨。

第四條基金會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壹)接受國內外對中國文學的捐贈和專項資助;

(二)向社會各界籌集文學福利資金;

(三)興辦為全國作家提供醫療、休息、創作等福利服務的各項事業;

(四)興辦有利於促進中國文學發展的報紙、出版社和其他文化事業;

(5)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的文學獎項和文學項目。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加入基金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基金會章程;

(二)有加入基金會的意願;為這個基金會做出經濟貢獻或者熱心這個事業做出成績。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由基金會理事會或者兩名以上基金會理事提名;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會員卡將由基金會發放。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和監督基金會的工作;

(3)享有基金會各項福利事業的優先權;

(4)對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表彰,並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5)基金會聘請法律和經濟顧問,並建立獨立的會計和審計制度,監督和檢查資金的使用,確保所有成員和捐贈人的經濟利益不受侵犯;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免費的。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基金會的決議;

(二)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協會向社會各界籌集資金;支持組織各種文藝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會員1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或國家法律的,經董事會或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基金會的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聘請了幾名名譽主席和顧問。理事會由協會會員和熱心海內外中華文學繁榮的各界人士協商選舉產生,相當於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領導和監督基金會各部門完成各項任務;

(三)裁決重大行政事務;

(四)審議主席團會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總幹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和副會長組成的基金會會議決定基金會的各項重大事項,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董事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的指導下,負責領導基金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結構;

(五)決定各機構副總幹事和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六)領導基金會機構的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主席團成員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總幹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全國文壇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總幹事的最高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總幹事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參加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的會長、副會長、總幹事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應當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會長、副會長和總幹事的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經會長授權可以是總幹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命。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a)召集和主持或授權總幹事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和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授權總幹事代表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總幹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總幹事和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的資金來源:

(壹)國內外熱心中國文學發展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贈;

(二)在批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3)興趣;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經費專項用於中國文學發展,尊重捐贈人意願,合理安排。

第三十條基金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的財產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基金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修改後的章程經理事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已實現宗旨或因各種原因需要撤銷的,大會將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三十九條終止基金會的動議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條基金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債權債務和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本基金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基金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2000年2月6日經第三屆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基金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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