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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仲裁與承德仲裁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勞動仲裁是否和壹般民事仲裁壹樣,那麽兩者有什麽區別呢?它們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爭議處理程序,在仲裁範圍、管轄權、訴訟關系、仲裁適用、仲裁裁決效力等方面存在差異。勞動仲裁和仲裁有什麽區別?勞動仲裁主要是在職工與企業已經實際形成勞動關系(或者是否簽訂合同)的前提下,解決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組織,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啟動條件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經濟仲裁只有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時才能啟動。仲裁的結果也不壹樣。不服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是終局的,不能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和壹般民事爭議仲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爭議處理程序,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兩者的區別。(1)就仲裁而言,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糾紛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糾紛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糾紛。《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2)在管轄方面,勞動仲裁適用屬地管轄原則。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壹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時,由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糾紛仲裁不實行屬地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雙方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3)在訴訟關系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民事糾紛仲裁采取自願原則,實行訴訟或仲裁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4)關於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協議或爭議發生後有書面仲裁協議為條件;申請民事糾紛仲裁必須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5)就仲裁裁決的效力而言,勞動仲裁不是終局的。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糾紛仲裁以裁決為終局原則,因此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1.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調解優先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性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2.程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壹審。仲裁裁決書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終止。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不能向上壹級仲裁機構申請,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有二審。壹審後,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當對壹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3.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立案之日起60日。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後,最多可以延長30日;勞動爭議訴訟壹審的審理期限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為三個月,訴訟二審審理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4.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當事人在此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自始獨立審理爭議案件。5.費用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最終都是由敗訴方承擔,但費用是不同的。6.當事人的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分別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的當事人,壹審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二審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制度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國民商事領域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的統壹法律制度。但是,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國家鑒於勞動爭議的特殊性而建立的處理該領域勞動爭議的特殊制度,與相關國際公約所指的仲裁無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特別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另行規定,不適用仲裁法。總結起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在機構設置上,仲裁委員會可以設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可以根據需要設在其他設區的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在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2.從受案範圍來看,仲裁涵蓋了絕大多數民事和經濟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僅限於勞動爭議。3.在管轄權方面,仲裁受協議管轄,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訴訟或仲裁,也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但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層級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之間沒有必要訂立仲裁協議。4.在裁決的效力方面,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的,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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