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最基本的原則,是稅法三大基本原則中最基本的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可以概括為:稅法的各種構成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稅法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確認;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也不能要求公民納稅。這是世界各國稅法普遍遵循的最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1,有必要為稅收立法。
2.有必要立法納稅。
所謂征稅必須立法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即稅法中的征稅主體必須依法征稅。如果稅法沒有規定,國家不能隨意征稅。《稅收征管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納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緩征、減稅、免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二,稅法的靈活性
經濟活動復雜多變,納稅人的經營方式也多種多樣。國家要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征稅,就必須制定壹個能夠應對復雜經濟活動的稅收制度,這就要求稅法具有靈活性。這種靈活性也為納稅人提供了選擇的可能性。這種靈活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稅收範圍的靈活性
征稅範圍可大可小,稅法上往往很難準確界定。比如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所以很難把握“所得”的範圍。在世界各國的稅法中,對於收入並沒有統壹的標準。從理論上講,應納稅所得額應等於企業的總收入減去可抵扣項目的金額。就扣除項目的金額而言,稅法只是做了壹系列抽象的定義。納稅人可以通過壹定的合理技術處理,將其征稅對象完全排除在征稅範圍之外,或者將高稅範圍內的對象轉移到低稅範圍內,從而不繳稅或少繳稅。
2.納稅人定義的靈活性。
任何壹種稅都應該給它制定的納稅人壹個法律定義。這種定義,理論上包含的對象和實際包含的對象大相徑庭。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在於納稅人定義的靈活性,特定的納稅人繳納特定的稅。如果納稅人能設法證明自己不是某些稅種的納稅人,自然就不用交這種稅。
3.稅基的靈活性
稅額的計算取決於兩個因素:壹是征稅對象的金額,即計稅依據;二是適用稅率。稅額取決於計稅依據和稅率。在給定稅率的前提下,稅基越小,納稅額越小,納稅人的稅負越輕。為此,納稅人會想盡辦法研究如何縮小稅基,從而達到減稅的目的。
4.稅率的靈活性
稅率是稅額的壹個重要因素。當征稅對象的金額固定時,稅率越高,稅收越多,稅率越低,稅收越少。稅率與稅額的這種密切關系,誘使納稅人盡可能地規避高稅率,尋求低稅率。稅務系統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同壹稅務系統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以及“壹率”和“壹目壹率”的區別。累進稅率是稅率彈性的重要基礎。當計稅依據達到壹定標準時,適用稅率會有所提高或降低,提高或降低的幅度差別很大。這使得納稅人對稅率的增減非常敏感,並盡力使自己適用較低的稅率。這種巨大的稅率差異對納稅人進行稅收選擇有很大的激勵作用。
5.應稅物種的彈性
稅法規定,當納稅人有混合銷售行為時,其銷售額低於總營業額的50%時征收營業稅,其銷售額超過總營業額的50%時征收增值稅,使納稅人可以通過控制其銷售額來選擇應稅稅種。
第三,稅法漏洞
除了差異性和靈活性,現行稅制還有很多漏洞。任何壹部稅法都不可能盡善盡美,也不可能對稅收涉及的各種問題做出嚴格全面的規定。稅法的缺陷和漏洞使得納稅人主觀上的避稅願望有可能通過正當使用得以實現。就中國而言,稅法的漏洞主要包括:
1,稅法的規定太具體了。
沒有什麽具體的東西可以包羅萬象,完美無缺。稅法規定過於具體,導致壹些應稅行為遊離於稅法規定之外,從而為這些應稅行為的避稅提供了機會。比如目前我國對電商征稅沒有具體規定,所以不能對電商征稅。
2、稅法的規定不壹致
由於稅收政策總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處於調整和變化的狀態,有些稅法是不壹致的。
3.稅法的規定並不嚴格。
許多稅收優惠條款沒有防止避稅的規定,這就為納稅人濫用優惠條款提供了可能。比如,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給予外資企業比國稅更優惠的待遇,很多內資企業利用這壹政策搞假合資,逃避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這種做法並不可取。
4、稅法規定不明確。
稅法的壹些規定過於抽象,不便於操作,可能對納稅人有利,也可能不利。關鍵要看納稅人如何贏得政策的理解和稅務機關的支持。比如現行的增值稅制度和消費稅制度,要求關聯企業的商品交易以公允價格處理。如果出現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現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交易價格,甚至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稅價值到底有多低,明顯偏低,標準不確定,可操作性差。
建立合理的稅收立法結構,規範立法權限;建立執法約束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完善稅收減免法制建設,建立獨立的稅收司法體系,既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提高依法治稅能力的需要,是建立現代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的必然趨勢。(網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