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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澤觀察?楊明:如何看待社會治理的平臺化?

中新經緯6月21期:如何看待社會治理的平臺化?

作者楊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導語:當今社會的運行越來越以數據驅動和算法治理為特征。社會治理的平臺化提高了人們行為的廉價性,但也加強了對行為的約束和控制。因此,如何通過平臺的社會治理實現“規制”與“創新”的有效交換,是法律制度應對技術進步的基本價值取向。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全球經濟運行遭受巨大破壞性沖擊。在困境的壓力下,世界主要國家開始積極尋求引領經濟發展的新動能。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數字經濟已經成為推動全球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的驅動力。現在回想起來,恐怕大多數人都沒想到,人類社會這麽快就完成了數字化轉型。

而且,隨著生產和交易的變革,社會治理結構和人們的生活方式也在悄然而深入地數字化,整個社會正以超乎尋常的速度走向網絡融合,多元治理的理念也在不斷蓬勃發展。數字化轉型進展迅速的根本原因是數字化技術的發展(物理層),但要從社會結構變化的維度(應用層)看問題。總之,數字化轉型是社會關系去中心化發展的總結。更重要的是,這種轉型使得扁平化結構的社會治理成為可能,相應地產生了制度配置的內在需求,從而匹配新的治理結構。

公共產品的供給是政府的基本職能,包括住房、交通、教育、醫療、通信、物流、金融、商業、能源和供水、垃圾和汙水處理、公共安全、消防技術等。,比較復雜,涉及面比較廣。傳統上,政府為了履行如此多的公共職能,不得不構建壹個龐大的系統,並設計有效的信息機制、決策機制和執行機制來保證系統的運行,從而實現資源的合理調度和適應。因為“政府與市場”和“政府與公民社會”的關系長期以來都是壹種集權的垂直結構,為了保證復雜系統的有效運行,管理者(政府)必須精心設計其組織結構,使系統中的各個環節或組織能夠相互協調運轉。

因此,社會治理系統的復雜性是顯而易見的,相應地,系統的運行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隨著人口的膨脹和社會結構的變化,政府必須不斷地“修補”或“升級”系統,以應對系統中的增長問題,因此成本也在增加。所謂社會治理的發展,本質上是在有限的體系內解決或控制增長問題。因此,我們可以把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概括為上述應對關系的循環過程。當增長控制變得越來越困難時,如何維持集權型垂直結構的有效運行成為政府必須應對的巨大挑戰。

傳統的社會治理體系以“國家權力是保護個人權利的最有效工具”為基礎,具有以下特征:職能導向、高度專業化、決策權分散化、官僚化傳遞、橫向聯系有限化。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對這壹建設基礎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隨著信息成本顯著下降,社會單位(無論是人、領域還是公共事務)之間的連通性不斷加強,導致公共職能與市場機制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簡而言之,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界限模糊,使得官僚主義和職能導向的治理結構越來越低效。

數字技術的創新所引起的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是過去任何壹次工業革命所產生的社會變革所無法比擬的。因此,從社會結構變遷與制度體系配置的內在關系來看,數字化時代的社會治理必然與基於傳統工業文明的治理機制有很大不同。信息采集、傳輸、存儲和處理技術的快速進步,以及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的快速普及,極大地提高了社會事務決策的量化、敏捷性和準確性,同時也打破了參與決策的主體限制或“門檻”。基於大數據的大規模數據采集、處理和決策,必然需要消除信息壁壘的有效手段,這在傳統社會的垂直治理結構下是難以實現的。隨著數字工具的快速發展,人們可以實現數據驅動的行為選擇,並逐漸演變為數據驅動的社會秩序。

數字化轉型意味著物理社會基礎設施與信息基礎設施相連,有利於社會治理結構的去中心化、扁平化發展。數據的集中使得上面提到的許多公共事務能夠整合到壹個平臺上,使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能夠參與決策並制定出解決問題的方案,這就是所謂的社會治理的平臺化。受此影響,政府與市場的邊界發生了變化,國家與公民的社會契約被重塑為互聯網平臺上的智能合作關系。

基於平臺的社會治理有助於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因此可以促進創造性合作。同時,這種合作可以進壹步提升系統的智能,從而不斷提高社會治理的效率。可見,傳統的治理結構是以結構控制,而平臺化是以技術取代。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廣泛應用,數據優勢平臺將成長為壹個擁有強大控制力的公共組織。由此,“平臺即市場”的網絡經濟機制進壹步演變為“平臺即社會”的組織機制。平臺的社會化表明,不同利益主體對公共職能的訴求可以通過這種組織形式實現,高連接、高協同的社會也表現出平臺化的運作模式。壹句話,平臺社會化,社會平臺化。

除了經濟機會和社會形態,數字化轉型背景下的社會治理還涉及幾個新的維度,比如信息基礎設施對社會整體福利的影響,以及社會單位之間的互動(互聯互通)。因此,通過平臺進行社會治理,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公共職能的履行(只是以大數據為媒介的決策和執行),還包括平臺本身的治理。就前者而言,平臺化的經濟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帶來的效率提升也是顯而易見的。數字技術的應用極大地優化了社會治理的透明度、可預測性和量化程度,不斷催生新的公共服務(如移動支付、* *出行、交通管制等。),最後是社會成員(無論是市場上的競爭者還是日常生活中的公民,

平臺作為壹個數據聚集的空間,無論是通過數據整合視圖還是歷史大數據回歸模型,都可以提升決策者的能力。大量研究描述了數字化賦能帶來的效率提升。然而,在大數據為社會治理提供好處的同時,我們不應該忽視數據驅動和算法治理可能有意掩蓋的偏差或異化,這主要是指與倫理相關的話題,如知情同意、隱私、所有權、認識論和大數據差距。由於大數據挖掘、分析和利用的兩個創造者之間往往存在不對稱關系,在處理公共事務的過程中,與前述倫理話題相關的價值取向往往被強大的數據主體以創新的名義“吞噬”。大數據的偏差或異化已經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其中“創新失敗”和“對數字學科的不滿”值得我們警惕。

通過平臺進行社會治理是復雜的,因為“平臺的社會化和社會的平臺化”使得人們很難對大數據的決策過程有壹個清晰而穩定的認識。雖然數字技術帶來的創新空間可以無限想象,但技術的正負激勵相伴而生,社會的有序發展需要在鼓勵創新和抑制風險之間取得平衡。就像我們曾經就“專利制度對創新的激勵與傷害”展開激烈爭論壹樣,平臺化也面臨著“監管”與“創新”之間的利益交換,兩者失衡的風險只會更加突出。社會學家羅納德·伯特(Ronald Burt)對社會關系如何影響信息傳播,從而影響創新的方向和速度提出了深刻的見解。作者在自己研究的基礎上認為,創新失敗與社會結構中的認知差異有關,促進信息自由流動並試圖消除社會子系統間結構性重疊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實現創新與管制有效交換、促進突破性創新的必由之路。

在社會秩序重構方面,支持平臺治理的算法規則很容易被誤解,以為由此產生的秩序是技術規則的自然結果。事實上,正如谷歌的“流感趨勢預測系統(GFT)”壹直被詬病的那樣,所謂的預測就是幹預,人工引導完全有可能被打包成算法規則。所以所謂社會治理的技術秩序,很多時候還是法律秩序或者監管秩序。而且由於大數據分析能力的巨大差距,平臺治理比傳統社會治理更有能力規訓和塑造治理對象。為了預防和糾正不盡如人意的數字紀律,我們應該根據其成因,如公共政策的偏差、平臺的逆向激勵或道德風險,盡快構建並不斷完善數字生態系統的監管規則。具體到操作層面,應對數據進行分類規範,利用算法備案和算法審核機制擴大司法審查的可能性,鼓勵正面引導,約束負面懲戒的內在動力。

結論:

早在2015,Boyd Cohen就描述了智慧城市從“技術公司驅動”到“市政驅動”,再到“市民驅動”的三個發展階段。似乎社會治理也可以用同樣的邏輯脈絡來描述。數字化轉型讓社會結構變得非常復雜。技術創新者壹方面貢獻了更高效的治理方法,但同時也帶來了更多更新的棘手問題作為治理對象。因此,簡單的技術命令或監管命令是不夠的。為促進“管制”與“創新”的有效交換,法律層面應盡快完成相應規則體系的構建,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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