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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鄉空間,規範管線有序建設,保障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和管理。第三條本市管線管理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以地下敷設為主,嚴格控制架空敷設。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線管理的組織領導,將管線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建立管線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管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規劃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規劃建設的具體協調工作。

區人民政府(園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轄區內相關管線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直管區域內相關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行使* * *施工區域管線規劃審批管理權,協調重大管線工程的實施。第五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 *的管線規劃、測繪、信息檔案和管理,其所屬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線地理空間數字化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建築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附屬管線工程的建設管理,以及共同溝(以下簡稱管廊)建設的協調和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占用、挖掘河道和管道工程保護範圍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管道項目的審計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土資源、綠化和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線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管道的產權和管理單位負責管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管道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道產權和管理單位的行業監管,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和日常巡查。第七條本市逐步推進管廊建設,探索建立管道運營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的機制。

倡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管線管理的科技水平,實現城市集約化建設和智能化管線管理。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破壞管道,並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二章規劃第九條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通信、廣電、照明、公安、工業等管道行業主管部門。、電力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與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實施。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協調管線空間布局,明確管線和管廊的控制標準和要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管線專業專項規劃和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態紅線區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管線建設和管理的依據。第十條地下管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敷設:

(壹)主幹道管線鋪設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下;

(二)道路兩側地下管線敷設在距離道路規劃紅線壹米以外,排水管道末端設有支檢查井;

(三)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與既有橋梁、隧道共同鋪設管線的,鋪設前應當征求橋梁、隧道主管單位的意見;橋梁、隧道施工前,應當征求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的意見,預留管線所需空間。第十壹條地下管線從道路紅線至道路中心線方向,道路東側和北側敷設的管線為電力、再生水、給水(輸水)、排水(雨水、汙水);路西、路南敷設的管道為通信、公安、熱力、供水(配水)、燃氣、排水(雨水、汙水)。第十二條城市新區、各類公園、開發區內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要求,規劃主幹和支管走廊;舊城改造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整治、棚戶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進行。,統籌管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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