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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移交檢察院後的司法程序。

如果在調查完畢,犯罪事實查明,證據充分後才會作出決定,可以去檢察院詢問情況。公安機關將移交檢察院,意味著將移交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標誌著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序。可以委托律師調閱案卷材料(嫌疑人供述、訴訟卷、證人證言等。),同時根據案卷材料和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情況,就下壹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與檢察官進行溝通,確定初步辯護意見。

(1)調查階段: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和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基礎和依據。應當在查清犯罪事實,取得可靠、充分證據的基礎上,認定犯罪性質,認定犯罪是否適當。犯罪的性質與指控密切相關。如果只認定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罪名,就很難定性。因為在同壹性質的犯罪中,法律規定了數罪。可見,對犯罪性質的審查和對具體罪名的審查應當同時進行。

2.是否有遺漏犯罪及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人民檢察院應當客觀全面地追究犯罪。因此,在審查起訴時,應當註意審查是否存在遺漏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的犯罪行為。為了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抓住同壹罪行的全部實施者。例如,在審查盜竊、詐騙和走私案件時,應註意追查出售贓物的罪犯和窩藏或隱瞞贓物的人。對於已經構成窩藏罪、銷贓罪的,也要壹並起訴。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註意審查是否有教唆犯;在審查個別刑事案件時,要註意發現團夥犯罪活動;在審查團夥犯罪時,更要註意審查是否存在對其他犯罪成員的漏控。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壹。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6條明確規定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4.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於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保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以及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首先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已經提起,受害人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如果沒有提起訴訟,應告知受害者有權提起訴訟。其次,還需要查明國家或集體財產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損失。造成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

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應當註意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特別是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過程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誘惑、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其程序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壹是偵查,二是審查起訴,三是審判。無論是誰,都不能心存僥幸,去侵犯法律的尊嚴。大家在生活中也要提高防騙意識,謹防詐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 *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偵查羈押期限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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