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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德陽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管理活動。

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區域是指德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包括:

(壹)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設置展板、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轉裝置、廣告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公共汽車站、候車亭、報刊亭等公共設施的使用。利用施工現場圍欄設置廣告或者繪制、張貼廣告;

(三)利用公交車車身等移動載體在室外設置廣告;

(四)利用布、氣球、充氣裝置等設施在戶外設置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場所、辦公場所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標誌、標牌、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表示名稱、字號、企業名稱的行為。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

公安、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做好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規劃與規範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德陽市市轄區戶外廣告規劃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七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城鄉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規定。戶外廣告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位置和形式。第八條戶外廣告規劃應當規劃適當數量的公益廣告位,並對商業廣告位中公益廣告的時長和長度做出要求。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規劃等管理規範,依法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技術規範。第十條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和戶外廣告、招牌技術規範,應當征求公安、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公眾的意見。第十壹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實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

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技術規範和招牌設置應當公開,便於設置者、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查詢和監督。第三章設置管理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設置戶外廣告;

(五)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戶外廣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廣告設施任意壹側大於等於4米或者單側面積為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第十四條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性的其他文件;

(三)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證明和載體位置關系圖;

(4)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和效果圖;

(五)戶外廣告設施制作說明和安全維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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