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
(四)制定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或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等重要文化資源開發、利用或者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地方性法規議案、政府規章的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政府內部事務管理的決策,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決策科學、民主、合法、公開、高效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第五條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擬定本級人民政府決策事項目錄,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起草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並按職責開展決策後評估。
決策機關下設的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在決策過程中,專家、專業組織、社會團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監督範圍和法治政府建設評價指標體系,作為對決策機關及其領導評價的重要內容。第二章決策事項目錄第九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向決策機關所屬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征求決策事項建議,也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決策事項建議。
決策機關領導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或者全國人大代表、CPPCC委員通過議案、建議、提案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事項書面建議,應當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第十條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黨委、政府年度重點任務,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經集體研究,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決策事項範圍內申報決策事項建議。
決策事項建議包括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十壹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決策機關辦公室、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對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擬定決策事項目錄草案,提交決策機關研究確定,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但依法不能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事項目錄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研究的時間等內容。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決策事項目錄公布之日起15日內,將決策事項目錄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實施後,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整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書面建議,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調整後的目錄應當及時公布並備案。第三章決策草案起草第十三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並根據決策事項範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在充分征求意見和論證的基礎上,決策承辦單位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形成決策草案。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貿易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任務、措施和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預算等內容,並附有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對於復雜或有爭議的事項,可以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