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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驥的思想理論

狄驥認為,社會交往不是道德義務,而是永恒的事實,即人必須生活在社會中,必須有社會交往。這種關系包括:

①同連帶關系,即人有* * *同需要,只有通過* * *同生活才能滿足這種需要。

(2)分工的聯合關系,即人們有不同的能力和需求,他們必須交換服務來滿足這些需求。

他認為社會紐帶是所有社會規範的基礎。社會規範有三種,即經濟規範、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其中法律規範是最高的,違反這壹規範會受到群眾自發要求的強有力的有組織的制裁。這個規範的整體就是客觀規律。國家制定和實施的法律是實在法。客觀法優於實在法,實在法以客觀法為生效條件,以實現客觀法為目的。法律規則分為規範性法律規則和建設性或技術性法律規則。前者是圍繞社會連帶關系命令或禁止兩人行為的規則;後者是為實現前壹類規則而制定的規則。實在法和構造性、技術性規則的存在,意味著國家的存在,而客觀法不是國家的產物,是高於和先於國家的。只要有人類社會,就有客觀規律,即社會聯動。

他還認為國家來源於強者和弱者的分裂,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政治分裂。統治者向被統治者發號施令,強迫被統治者服從他的意誌。但客觀規律適用於強者和弱者,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國家本身受客觀規律制約,唯壹目的是實現客觀規律。

狄驥反對法國《人權宣言》中的國家主權和個人權利原則,要求用他的國家公務概念取代傳統的主權概念。認為國際法的主體不是國家而是個人,國際法也是建立在不同群體成員之間的聯合關系之上的。

在資本主義新的歷史條件下,迪吉的理論突出地提升了西方法學中的階級合作和階級和解的概念。

壹、狄驥憲政思想的理論基礎

狄驥憲政思想的理論基礎是社會交往主義,思想淵源是法國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和塗爾幹的社會交往主義理論。

孔德是法國實證主義的創始人、哲學家和社會學家。從哲學上講,他是壹個不可知論者和理想主義者。他認為主張物質第壹的唯物主義或主張精神第壹的唯心主義都屬於形而上學,事物的本質是超越感覺的,所以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知道。哲學不應該回答世界的本質問題,而應該從經驗材料出發,與“科學”相結合。實證主義哲學為人們提供了真實的、有用的、確定的和準確的知識。"所有的本質屬性都可以用實證主義這個詞來概括,我把它放在壹種新哲學的首位。"[2]簡而言之,“實證主義哲學只研究真實有用的東西的知識,克服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片面性,超出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範圍”[3]在社會學中,孔德認為“社會是由家庭組成的,社會本能和個人本能在家庭中相互混合和調節。家庭和社會各有責任,但目的是壹致的。每個人都在追求自己的目標,不自覺地互相配合。這種合作是社會的根本。”[4]

塗爾幹法社會學的核心是研究和探討社會聯系、社會分工與法的關系,奠定了現代意義上的法社會學的基石。塗爾幹對法律的分析是從社會分工和共同關系開始的。在不同的社會,由於社會分工的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會聯合關系。他把這種聯合關系分為機械聯合關系和有機聯合關系,它們直接影響和制約著法律的運行。[5]機械聯系是基於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似性而形成的,其特點是社會成員具有相同的價值觀,能夠形成壹種凝聚力。在以機械關系為主導的社會中,社會分工不發達,社會成員的生活經歷和生活方式基本相同,他們的行為更多地體現了個人信仰、價值觀、道德規範等社會規範的壹致性和同質性,形成了具有強大約束力的集體意識,因此個人在這樣的社會中很難有自主發展的意識和空間。有機的聯合關系不同於前者。由於集體協調和社會分工的劃分,社會成員不再相似,而是彼此不同。基於這種差異和分工,就形成了相互依存的關系。“塗爾幹把這種有機聯系比作人體各個器官之間的聯系:社會是壹個整體,每個人都是這個整體的壹個器官。這種器官有自己特殊的功能,彼此並不相似,但對整體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壹個有機關系占主導地位的社會裏,每個人都在從事壹些特殊的活動。它們之間是壹種相互依存的關系,這種相互依存的成長是分工中專業化成長的結果。它允許甚至鼓勵個體之間差異的發展。”[6]個體差異的出現和強化破壞或削弱了集體意識,使得作為社會秩序和穩定基礎的集體意識不再重要,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和合作在日益專業化和獨立的個體中發揮著更重要的作用。導致宗教意識被削弱,個人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被加強。在上述兩種聯合關系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聯合特征的法律,即刑法、懲罰錯誤或罪行法、歸還法、合作法等。

狄驥接受並繼承了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和塗爾幹的社會交往主義思想,將社會交往主義思潮系統化,並首次將其納入法學研究領域,直接與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相結合,創立了社會交往主義法學。他所有理論的理論基石是“社會聯系”。從實證主義哲學出發,他反對討論國家和法律的本質,否認社會聯合主義是壹個道德概念。社會交往只表明了壹個事實,即人總是可以且只能與社會中其他相似的人生活在壹起;人類作為壹個原始的自然實體,絕不是人類意誌的產物,所以無論過去、現在還是未來,所有的人都是人類群體的壹部分。.....人對人類群體和人的個性的依賴不是先驗的斷言,而是不容置疑的觀察。[7]狄驥認為,“社會連通性”和“社會互連性”表達的是同壹個意思。“人與人之間是聯系在壹起的,也就是有相同的需求,只能在同壹個地方得到滿足。他們有不同的天賦和需求,只有互相服務才能得到滿足。所以人要生存,就要遵循連帶關系的社會規律。連帶關系不是壹種行為規則,它是壹種事實,是所有人類社會的基本事實。”[8]雖然不同時代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社會聯動本身就是永恒的。他肯定了塗爾幹對關聯的劃分和基本結論,將社會關聯分為兩種類型:壹種是以“相似”為基礎的求同關聯;壹個是分工的相關性,以“分工”為基礎。[9]維持社會凝聚力的力量是基於相似性或分工的相關性。權力越強大,社會就會越緊密。隨著社會的發展,基於分工的相關性日益增強,基於相似性的相關性成為第二種力量。兩種相互關系可以轉化為許多不同的形式,其中第壹種可能比另壹種更占主導地位。個人處於連帶關系,是因為他對別人有用,別人對他同樣有用。個人自由作為社會聯合關系的基本因素出現。人格越發達,個體差異越大,意味著個體與他人的關系越密切,社會關聯性越強。現實的規律決定了社會中的人應該遵守某種行為規則,即可以做任何本質上是用來實現和發展機械關聯和有機關聯的事情,而不做任何損害這種社會關聯的事情。合理的人為規則應該是上述原則的表達、發展和實現。社會規範是社會中人必須遵守的規則,違反這些規則會引起社會群體內部的社會反思。但“狄驥所謂的社會規律,並不是存在於意識之外,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過程和客觀規律,而是壹種主題規律。不可能是因果規律,只能是目的規律。”[10]狄驥認為,社會規範無非是社會的內在規律,社會與社會規範密不可分,其中蘊含著社會規範是社會存在的必要條件、社會存在是社會規範的基礎等寶貴思想。他把社會規範分為經濟規範、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法律規範構成社會規範的最高部分,成為客觀規律或法律規則。客觀規律是社會中強加給個人的壹種行為規則。在壹定時期內,社會認為遵守這壹規則可以保證正義和公共利益,違反這壹規則的行為就會引起公憤。經濟規範和道德規範本身都不是客觀規律,但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法律規範,所有的法律規範都是道德規範或經濟規範。客觀規律或法律規則同其他規範壹樣,來源於社會相互關系,其個體性和社會性、持久性和壹般性都在於相似性或分工的聯系。“當群眾的個體意識明白規則必須具有壹種社會約束力時,這樣的規則就是法律規則,即社會聯想感和公平感使法律規則具有強制性,也使構成法律規範實施的習慣或成文規則具有強制性...法律規則的存在只是因為壹個社會的存在。”在批判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上,狄驥提出了他龐大而獨特的憲政思想。

狄驥對社會聯動的分析和研究從實證的角度出發,他看到了社會聯動的客觀現實,並從客觀現實中推導出其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進而到實在法,符合從經濟事實中尋找社會現象根源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狄驥強調人是有意識的社會存在,認為社會規律與自然規律有很大不同是因為組成社會的人是有意識的這壹論點有其積極因素[12]。但是,狄驥否定了規律的客觀性,沒有看到社會聯合關系的本質以及社會聯合關系中的階級和階級鬥爭,具有超階級的色彩。其實社會和自然都有客觀規律。“從表面上看,偶然性在起作用。這種偶然性總是受內在隱藏規律支配的,問題只在於發現規律。”[13]從根本上說,狄驥的研究方法和理論屬於客觀唯心主義的範疇,他自身的矛盾和局限也暴露在他的理論建構中。“迪吉的理論不是經驗主義的科學理論。狄驥強烈抨擊自然法理論,認為這是壹種形而上學的理論。但是,與經驗立法不同,狄驥的客觀法也是壹種自然法理論。他強烈抨擊主觀主義。但1921年後,他把社會成員的正義感作為形成客觀規律的壹個來源。雖然在他看來,正義感是可以觀察到的事實。事實上,正義感是與所有個人和階級的利益聯系在壹起的,不可能有個人和階級的主觀主義。”[14]

狄驥的憲政思想適應了資本主義從自由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的需要。壹方面掩蓋階級矛盾,提倡社會合作來緩和和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另壹方面否定國家主權,取消個人權利,為壟斷資產階級內外政策提供了某種理論依據。20世紀後,世界資本主義呈現出與自由資本主義階段不同的特征,經歷了十月革命、第壹次世界大戰、經濟危機等重大事件的洗禮。法國資本主義雖然從自由階段開始進入壟斷階段,但在現實中,尤其是在法律上,仍然是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意識形態理論,如自然權利論、社會契約論等。這種情況極不符合法國壟斷經濟的發展和要求。壟斷經濟的發展使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原有思想落後於時代,資產階級需要更新、改造或提出新的理論為其服務。與此同時,資本主義的發展造就了日益強大的工人階級,* * *思想開始蔓延,工人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矛盾和鬥爭日益尖銳。解決沖突的途徑要麽是改進社會理論和實踐,容納和接受被壓迫階級的要求和利益,從而緩和階級矛盾,要麽是完成社會制度的改革,通過暴風驟雨般的社會革命來解決矛盾。無論哪種方式,對於壟斷資產階級來說,都需要壹種新的理論作為依據。壹方面麻痹工人階級和其他被壓迫階級的意誌,把矛盾和沖突控制在允許的範圍內。另壹方面,壟斷資產階級也需要加強統治,加強國家權力及其對個人的控制,限制新形勢下個人主義和個人利益的極端膨脹。狄驥的憲政思想不僅啟發人們在更深層次上反思和批判占統治地位的自然法理論,而且“提出了壹系列以‘社會聯結’為基礎的關於國家和法律的理論”。他對國家主權論的批判,對客觀規律的論述,對國家和法律的產生和作用的解釋,對國家公務的概念,都符合當時資產階級向帝國主義過渡的需要。”[15]他的“工會主義”和“工會主義”取代主權國家,形成工會主義國家的思想,甚至被意大利法西斯的掌門人墨索裏尼所利用,這不僅在壹定程度上為他的理論找到了市場,也讓人們從根本上看到了他理論的局限性。狄驥是壹位嚴謹的學者。他畢生研究公法的目的是把國家置於法律之下,否定國家的絕對權力和主權,提倡合作國家觀念反對強權國家觀念。他試圖以學者的視角解決壟斷資本主義遇到的新問題、新危機,不能被視為資產階級“政治家”,也不能被視為皇家學者。如果說狄驥的理論存在壹定的局限性,也與時代本身的局限性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有關。

第二,狄繼之的國家和工會公共服務理論

狄驥在社會聯結主義的基礎上闡述了他的民族理論。在壹個國家的社會群體中,有壹種獨特的現象,不管是簡單的還是復雜的,先進的還是發達的,就是壹些人強加給別人,有能力並且試圖讓別人服從自己的意誌。“弱者服從強者的意誌。這種強大的力量以各種形式出現:有時是純粹的肉體力量,有時是道德和宗教力量,有時是精神力量,有時(往往)是經濟力量...簡而言之,這種強大的力量曾經是,今天也趨於成為壹種在組織的所有社會群體中發揮巨大作用的力量。”【16】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所以不同,是因為有些人可能通過特定的強制手段對別人發號施令,是某個社會群體壟斷了這種特定的強制手段,是強者統治了弱者。國家是以聯合關系為基礎的社會機關,是強者對弱者的統治。國家的起源問題是政治權力的起源問題,國家是政治權力社會演進的產物。國家這個詞指的是統治者或者政權,指的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劃分,所以有壹種政權和社會本身。.....國家是劊子手的斧頭,憲兵的軍刀。如果把劊子手的斧頭和憲兵的軍刀作為強制力的象征,那麽這種說法是完全正確的。”[17]他還根據強有力的組織形式的不同劃分了政治制度:國家最高權力屬於君主制,貴族政治屬於壹個集團,民主政治屬於多數派。但無論弱者、強者、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應該服從客觀,都有遵守社會關聯的義務(包括統治者發號施令不能違反這個規律)。他對神權和民主政治進行了批判,認為“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神權壹樣虛幻,人民的神權並不比郡王的神權更有現實基礎。"

狄驥認為,法存在於國家之外,不是國家的產物。法律的概念根本不屬於任何壹個國家的概念。法律規則強加於國家就像強加於個人壹樣,國家行為受到法律規則的制約。[18]法律規則作為客觀規律,是人類社會固有的,先於國家而存在。它以社會聯系為基礎,有自己的強制力,來自於大眾的集體感覺。因此,客觀法優於國家制定的實在法,實在法通過立法職能表達客觀規律或法律規則,國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在內的全體公民遵守。比如禁止殺人、搶劫、縱火等行為的規則,在被寫入強制性法律之前,是作為壹種權利規則而存在的。每個人都意識到規則是強制性的,不是超脫和抽象的,而是基於現實生活的。明白了這壹點,我們就明白了成文法迫使我們服從的原因。之所以具有強制性,是因為它是法律規則,而規則本身就是社會事實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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