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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表正常運行卻不收費誰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 65438+2月28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家電力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65438+2008年2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四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三章電力生產和電網管理

第四章電力供應和使用

第五章電價和電費

第六章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七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

第三條電力工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行業投資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八條國家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供電與電網協調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十壹條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用地和電纜通道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各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的電力享有合法權益。對於並網運行,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並網的自備電廠由電力投資者自行使用。

第十四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和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輸變電工程、調度和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並做好搬遷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貫徹有效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企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項目開發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和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電力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裝卸燃料。

第二十壹條電網運行應當實行統壹調度和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接入電網,電網接入電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接入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

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壹調度、分級管理、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三條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制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域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域的劃分要考慮電網結構、供電合理性等因素。壹個供電營業區只設立壹個供電營業機構。

供電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和管理權限,經同級有關部門審批後,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營業區設立和變更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有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為本營業區內的用戶供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拒絕向其營業區域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供電。

申請新增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布用電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為用戶提供信息。

第二十七條供用電雙方應根據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向用戶供電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因公共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和供電系統正常時,應當繼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搶險救災需要應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快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用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建設、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用電人不得危害供電和用電安全,擾亂用電秩序。

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

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和抄表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繳納電費;應當為供電企業查電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經濟和計劃用電工作。

第五章電價和電費

第三十五條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上網電價、電網間互供電價和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壹政策、統壹定價原則和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入,依法納入稅收,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同壹電網的上網電價相同。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在特殊情況下,電力生產企業需要另行制定上網電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獨立電網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生產的電力屬於本省各地區形成的獨立電網或者自發自用,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之間以及省級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相互供電價格,由雙方協商提出,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格由雙方協商提出,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獨立電網的銷售價格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壹條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和分時方式由國務院確定。

對同壹電網中相同電壓等級、相同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

第四十二條電力用戶容量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電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制定。

第六章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電力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優先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

第四十八條國家提倡開發農村水電資源,建設中小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能源建設農村電源,增加農村電力供應。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用電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並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季節性農業生產用電。

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用電安排,不得降低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

第五十條農業電價應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農民生活用電和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同價電價。

第五十壹條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制定。

第七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和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進行,經批準並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設立電力設施保護區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電力設施與公共工程、綠化工程等項目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幹擾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相關電力專業技術。

第五十八條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戶了解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電力企業和用戶應當為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提供便利。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提前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電力運行事故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強制清除障礙物。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擅自從事供電業務或者改變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危害供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暫停供電,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越權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降低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植物或者堆放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站、電力調度機構、供電企業秩序,致使生產、工作、業務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開侮辱履行職責的用電檢查人員或者抄表員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壹條竊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繳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盜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電力企業職工違章指揮、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工作人員故意拖延電力設施搶修或者供電搶險救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用電檢查人員、抄表人員敲詐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2006年4月199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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