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高速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民法通則》將高壓列為高度危險作業,但沒有明確具體的定義。20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壓”包括電壓等級為1千伏及以上的高壓電,1千伏以下的稱為低壓電[2]。高壓電和低壓電引起的觸電事故,對應稱為高壓電觸電事故和低壓觸電事故。
3.觸電事故的法律責任
觸電人身損害屬於人身侵權損害,確定觸電人身損害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類型,法律責任的確定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3.1高壓觸電造成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高壓觸電造成的人身傷害,應當按照無過錯責任認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供電設施發生事故造成的法律責任,按照供電設施的權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電力設施所有人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具體來說,高壓觸電屬於壹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即無論觸電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供電設施的所有者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主要目的是保護弱者,督促供電設施所有權人加強安全運行管理,保障公共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確保受害人受到損害時得到賠償,實現法律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
3.2低壓觸電造成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低壓觸電造成人身傷害,應當按照過錯責任認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事故的法律責任根據供電設施的權屬確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來說,低壓觸電屬於壹般侵權,以觸電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前提。因供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不到位造成觸電的,由產權人承擔過錯責任;觸電事故因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承擔過錯責任;觸電由受害人、第三人、財產所有人的同壹過錯造成的,各方應當就觸電造成人身損害過程中的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4.避免觸電人身傷害法律責任的措施
供電企業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時,為規避觸電事故發生時的法律風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4.1加強安全用電宣傳教育。
供電企業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講座等渠道,廣泛開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供電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供電法制環境。
4.2明確產權和維護責任
供電合同中關於產權分界點和維修責任劃分的規定,是認定觸電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界定供用電雙方的產權邊界,並指出產權邊界點的供電側和負荷側分別由供電企業和用電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對於農村或農業生產用戶,合同中還應明確指出用戶需要按照《農村安全用電規程》安裝漏電保護裝置,並定期進行實驗,確保裝置能夠正常運行。
4.3做好運行、維護和驗電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警示。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供電物業線路和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缺陷處理工作,規範懸掛電力安全警示標誌。同時,加強對用戶物業線路和設備的電力檢查,及時向物業業主發出安全隱患通知書,督促物業業主及時整改。
4.4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障體系,為自己或他人將來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失設立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將責任人無力履行的觸電人身損害納入其中,將損失承擔社會化,實現對觸電受害人的有效救濟,從而減少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糾紛。
5.結論
供電企業肩負著千家萬戶生產生活用電的重任。落實供電企業和用戶的責任和義務,做好用電安全工作,減少觸電事故,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