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治理假貨的措施,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電商平臺與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但是有時候網購的時候會發現買的東西其實是假貨。我們來看看電商平臺治理假貨的措施。
電商平臺治理假貨的措施1 1。當平臺知道商品為假冒商品時,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2.平臺收到權利人合格的侵權通知後,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並通知被申請人。
3.平臺應建立侵權投訴機制,供權利人發布侵權通知。
4.依法向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的違法情況;在接到主管部門的命令時,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協助。
5.對銷售者的身份信息(包括真實姓名、地址、有效聯系方式)進行審核,並在消費者購買假貨後的投訴過程中向消費者披露上述信息。
(1)立法和司法
1,國內立法
隨著中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網絡假貨問題已經成為公眾對電子商務的關註點之壹,而這些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可以受到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制。但是,不直接參與網購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在實踐中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在早期關於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者責任的判決中,權利人和法院普遍引用的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的規定。
我國目前直接規範用戶通過電子商務銷售假貨的法律主要有《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環境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壹)》等關於網絡環境著作權保護的規定和司法解釋。
關於電子商務平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目前,我國立法明確了以下內容:
(1)只承擔身份審核義務,不承擔事先主動信息審核義務。
首先,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的界定要充分考慮公平和效率等各個方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有對銷售者和經營者的身份認證進行審查的義務。同時,由於平臺經營者的侵權知識僅為壹般知識,並非具體知識,電商平臺不承擔事先對假貨進行主動信息審查的義務。
雖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管理規定》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範》都規定了平臺經營者有監控平臺信息的義務。事實上,這些法律要求平臺進行事先審查的是指: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社會穩定和淫穢、色情、暴力的內容;
(二)是否有國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對象;
(3)註冊用戶信息的真實性。它所指的監測信息不包括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信息。
事實上,由於所有權糾紛的可能性和知識產權許可的存在,要求電商平臺主動審核商品是否為假貨是不現實的。
同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審查義務,這在立法和司法規則上基本形成了* * *識。在立法上,國家版權局起草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向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鏈接等簡單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者相關權利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是移植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產物。雖然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審查義務,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解釋該條時明確指出:“提供技術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壹般審查義務。”
司法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未主動審查網民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有過錯。”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承擔壹般的事先審查義務和更高的註意義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等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壹般沒有義務主動審查和監控他人是否利用其服務傳播作品、表演、音像制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電子商務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壹般情況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承擔對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監控義務,不能僅僅因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按照相關管理要求提前監控交易信息的合法性,或者因為網絡銷售者利用其網絡服務客觀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就認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侵權的存在。“因此,電商平臺作為壹種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應該承擔審查義務。
(2)通知刪除規則的應用
針對電商平臺出現的假貨現象,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判定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假貨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該條第壹款規定:“互聯網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款所指的電子商務平臺是實際參與交易並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類似的規定還可以在現行《商標法》第57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75條中找到,明確規定故意提供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網絡商品交易平臺,屬於直接商標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兩款中,電商平臺不參與銷售環節,只是為賣家提供中立的平臺服務,承擔明知侵權行為而不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間接侵權責任。該條實際上借鑒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至第17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規則,是移植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產物。此外,也有學者認為,第36條最後兩款中的明知規則借鑒了德國聯邦關於信息和服務壹般條件的立法,體現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將德國法的安全保障義務延伸至網絡侵權領域。
從合同中電商平臺告知用戶不得侵權、開通投訴平臺、制定售假處罰規則等行為可以推斷,不存在與電商平臺直接侵權人接觸的故意,主觀上不存在誘導、教唆、幫助銷售者侵權的故意,客觀上不存在誘導、教唆、幫助的行為。
有學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未盡到“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而構成侵權,因此與銷售者的侵權責任是相互獨立的。他們認為第三方電商平臺的行為可能承擔替代責任,必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1)第三方電商平臺有權利、有能力控制直接侵權人;(2)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獲得了經濟利益。
而我國尚未建立美國的替代侵權責任理論,不能僅僅因為電商向賣家收取費用就認定電商應承擔相應責任。實際上,電商平臺收取的費用是提供電子交易的服務費,而不是具體交易的費用。因此,中國的電子商務平臺不承擔美國司法辦公室建設的替代責任。
關於賣家是否實際不構成侵權,但網絡交易平臺在收到通知後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後是否應當對賣家承擔責任的問題,目前我國立法認為,電子商務平臺沒有明顯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顯示,人民法院支持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抗辯理由。第七條規定:“已發布信息被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連接的互聯網用戶主張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違約或者侵權責任,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以通知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已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絡用戶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2011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功能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的意見》要求,為維護“通知-刪除”規則的基本價值, 除了根據顯而易見的侵權事實可以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外,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應當以首先適用“通知與移除”規則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標準,又要使“通知與移除”規則失效; 還要防止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第三方利用其網絡服務進行侵權行為的被動和松懈,以及濫用“通知和移除”規則。
(三)信息披露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出發,註重網絡交易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即平臺不能提供賣家信息時,應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侵權賣家追償。
(4)在線交易管理的新發展。
近期,在“互聯網+”行動下,國務院及各部門特別重視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的治理,出臺了壹批國務院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治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內貿流通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實施質量發展計劃行動方案的通知2015、 《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能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網絡市場監管的意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範》、《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試行)》。
2014生效的《網絡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二章是對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別規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並在其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中公布的信息或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協議中明確了雙方在平臺準入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平臺內建立交易規則、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所有管理制度應在其網站上展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方便、完整地閱讀和保存。
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並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如有必要,可停止向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經營者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辦法》為營造更加成熟規範的網絡購物環境提供了法律依據,要求電子商務平臺承擔更多責任和義務。
法律對食品、藥品、化妝品等關系公眾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聯網經營活動平臺規定了更嚴格的責任和義務。《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均要求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依法進行資質審查、實名登記、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20115年6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治理工作的意見》要求,為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治理,營造公開、規範、誠信、安全的網絡交易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落實電子商務企業責任。指導督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加強對網絡經營者的資質審查,建立健全網絡交易、廣告推廣等業務的內部監控制度和網絡經營者的信用評級,制止以虛假交易等手段提高商家信譽的行為,建立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實施侵權假冒商品信息檢查清理,保存交易記錄和日誌, 履行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等責任和義務,配合執法部門對電商平臺侵權假冒商品經營者進行追溯。 指導督促電子商務自營企業加強內部商品質量控制和知識產權管理,嚴把購銷關,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流通渠道和市場。落實網絡服務商責任。監督網絡服務提供者落實“告知-刪除”義務,對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假冒的網絡信息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等必要措施。
2.國內司法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電商平臺售假責任主要是商標侵權糾紛,其次是侵犯著作權、專利權的案件。此外,基於商標權、著作權、專利的審核難度,平臺對專利權屬的審核難度最大,其免責條件的範圍也更大。
對中國司法案件審判結果的分析表明:
首先,電商平臺的性質不屬於內容提供商和直銷商,可能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平臺之所以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在於電商平臺對賣家和店鋪的監督、管理和審查義務。
其次,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不承擔主動發現和處理其平臺上侵權行為的義務,而應承擔提醒和告知的註意義務,為消費者和權利人提供投訴渠道,審查銷售者的身份,以預防和制止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
平臺經營者的提醒義務是制定平臺網絡經營規則,在規則中制定知識產權條款,告知其平臺上的銷售者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信息。身份審查義務體現在平臺經營者是否依法審核了平臺上賣家用戶的身份證明、權利證書等材料,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手續。
最後,在確定平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平臺經營者可以依據“通知-刪除”規則主張免責,即平臺經營者在明知假貨存在的情況下,是否采取了斷開鏈接、刪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平臺經營者收到權利人專門指向侵權信息的警告函和投訴,並及時采取刪除鏈接、關閉店鋪等積極有效措施的,平臺經營者已盡到合理註意義務,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電商平臺治理假貨的措施2在電商平臺買到假貨怎麽辦?
從合同義務來看,如果電商網站銷售假貨,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能否獲得賠償,要看電商網站之前是否做過相關承諾。
目前,消費者維權最關鍵的環節是:
1,鑒定假貨;
2.是否能證明所購商品的來源。有些消費者購買商品後扔掉發票等關鍵證據,維權會有壹定問題。
在假貨的鑒定上,有些假貨,比如化妝品和正品的區別比較模糊,缺乏專業的鑒定機構,可能很難鑒定。在這個問題上,不建議采取事後維權的方式。消費者在購買時要註意壹些註意事項。
比如最好選擇電商網站的自營產品。目前部分電商平臺對第三方商家開放,對商品的把控沒有自營那麽嚴格。消費者也要有壹定的防範意識。
如果最終訴諸法律,雖然成本會更高,但從法律條文來看,消費者是有法可依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確規定支持消費者維權。
雖然電子商務平臺給人們帶來了很多便利,但它也有其缺點。假貨頻繁通過電商平臺進入市場,然後被消費者購買,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買到假貨後,應通過上述維權方式積極維權,不要放縱這些違法行為。法律地圖有在線律師。如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
電商平臺治理假貨的措施3在電商平臺買到假貨怎麽辦?
在識別假貨的問題上,不建議采取事後維權的方式。消費者在購買時要註意壹些註意事項。
媒體報道說電商網站的供應商欺詐,而電商網站對消費者的投訴充耳不聞。如果不幸在電商網站買到假貨,應該如何維權?
目前消費者維權最關鍵的環節是對假貨的識別;是否能證明所購商品的來源。有些消費者購買商品後扔掉發票等關鍵證據,維權會有壹定問題。
在退貨問題上,法律明確規定,消費者要求退回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關於能否獲得賠償,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支付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