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壹種特殊類型的作品。拍攝電影作品是壹個復雜而系統的智力創作過程。必須有制片人提供資金並組織拍攝,壹部電影劇本(包括改編和直接創作的劇本和音樂、歌詞等。),壹個導演,壹個攝影師,壹個演員,壹個特技設計師,壹個美術師(包括服裝和道具設計),燈光,布景等等。電影制作投入巨大,編劇、導演、攝影師等作家付出了大量的創作勞動。電影的發行和放映也會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但也存在巨大的商業風險。作為受保護的作品,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對此都做了專門的規定。雖然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解決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核心問題是協調電影作品的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和制作人與以類似方法創作的作品之間的關系。不同法系國家對電影作品的看法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由於只承認個人為作者,制片人制作的電影作品的著作權首先屬於編劇、導演、攝影師等電影作者而非制片人,制片人對電影作品的權利從電影作品作者處轉移。我國《著作權法》修改前後的規定基本壹致,對電影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也與國外壹般做法和慣例壹致。我們采用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根據創作產生著作權的原則,首先應當認定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由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創作的。考慮到制片方的巨額投資和電影作品的商業化運作,將電影作品的版權交給制片方,理論上是將版權合法轉讓給制片方。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仍然享有署名權。修改前,著作權法沒有規定電影作者獲得報酬的權利,不代表電影作者沒有這個權利。其實拿報酬的問題,制片方和編劇、導演、攝影師等編劇在合作之初就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這次著作權法修改,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明確規定了電影作者獲得報酬的權利。隨著改革開放,出現了獨立電影人和專業的制作投資公司,電影制作也走向了市場,電影產業也可以按照市場運作。作家、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可以和制片方協商報酬,可以壹次性支付,也可以從影片發行放映中按比例提取。電影作品和其他法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壹樣,存在作者整體著作權和個人著作權的問題。尤其涉及編劇、作詞、作曲等作家。盡管他們的劇本、歌詞和音樂作品可能是專門為拍攝電影而制作的,但只要不與電影作品版權的行使相沖突,他們也可以用於其他目的。比如編劇和編劇可以分別發表自己的劇本,詞曲作者也可以分別對自己的作品進行錄音。制片人不應在電影正常商業運作的合理限度之外行使電影作品的版權。超過這個限度,就可能侵犯電影作者的權利,除非這些權利是在與電影作者的合同中獲得的。例如,如果音樂作者只轉讓其作品在電影中的使用權,制片人就不能對其進行錄音,除非得到音樂作者的授權。這是壹個普遍的原則和慣例。例如,意大利版權法第49條規定:“電影作品的文學部分或音樂部分的作者可以以任何方式復制或使用,而不損害制片人的使用權。”因此,該條第二款還規定,電影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法律客觀性: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制作成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這種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著作權人是自然人的,著作權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保護期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