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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的法律功能是什麽?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是指能夠約束合同當事人在網上簽署的相關事項。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有效的條件是:身份已經由第三方有效認證,符合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電子簽名能夠識別簽名人、簽名時間、防止篡改並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的要求;法律的其他規定等。

為了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2004年8月28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並於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通過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電子簽名的規則,消除電子票據發展的法律障礙,維護電子票據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為電子票據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對電子簽名進行了定義,即以電子形式包含在數據電文中並附有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和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總的來說,它是壹種電子技術手段,可以在電子文件中識別交易者的身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起到與手寫簽名或印章相同的作用。此外,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也在壹定程度上賦予了電子簽名和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遺憾的是,我們在現行的《比爾·勞》中並沒有發現與《電子簽名法》的關聯,而這種關聯對於構建我國的電子票據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現行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的出票人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名,並出示票據。其他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第七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

因此,我國目前的比爾·勞並不認可通過電子簽名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結算方式。由於票據流通速度快,形式性要求嚴格,我國現行比爾·勞將簽名的形式要件嚴格限定為親筆簽名或簽名的形式,對其他形式能否產生法律效力也未作出明確規定。

然而,在電子票據的實際操作中,電子票據的簽發和流轉,以及相應資金的劃撥和結算,都是在互聯網上虛擬實現的,采用無紙化的電子交易,電子交易的簽名只能通過電子簽名來實現。在此期間,不涉及任何行為人的簽名或蓋章。電子簽名是否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簽名法和票據法中給出了不同的結果。因此,迫切需要盡快統壹《電子簽名法》和《票據法》中的規定,明確電子簽名在《票據法》中的法律地位,確保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電子票據所涉及的電子數據的安全性也是制約其發展的主要原因。傳統票據詐騙通過仔細比對很容易被發現,而電子票據詐騙在某種程度上並不容易被發現。因此,有必要建立電子票據安全的法律制度,既規定技術安全要求,又進壹步明確銀行和客戶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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