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復牌管理等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的主要監管安排,保持了各證券交易所監管標準的整體壹致性;另壹方面,在現金分紅、股權激勵等方面實施更加靈活機動的監管要求,形成特色化、差異化的制度安排,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
交易規則整體延續了以連續競價為精選層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停板等其他主要條款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和增加市場負擔,保證了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北交所也為引入做市商機制、實施混合交易機制預留了制度空間。
要點二:上市“門檻”遵循精選層的四套指標,符合條件的企業儲備充足。
北京證券交易所的公開發行和註冊審核屬於北京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其中,公司發行條件由證監會北交所註冊辦法明確,上市條件由北交所上市規則明確。
具體來說,上市規則包括發行上市、持續督導、退市機制和監管四個主要內容。其中,對於企業發行上市,上市規則明確了上市條件和程序、上市保薦和持續督導、募集資金管理等內容。
與選層上市條件壹致,北交所設定了市值條件和財務條件四套標準,包容性更強。標準1以財務指標為主,市值起輔助作用;標準2側重於市值標準,適應盈利模式清晰、業務發展迅速的企業;標準3針對具有壹定R&D能力,R&D成果已初步實現營業收入的企業;標準4主要面向市場認可度高、R&D和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非盈利企業。
要點三:持續督導需要在選定層的基礎上進行四大調整,取消持續督導制度。
所選公司均經過上市公司監管,具備向上市公司轉型的良好基礎。為適應新的發展要求,根據上市規則,在選擇層級持續督導經驗的基礎上,北京證券交易所對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進行了以下四項調整:
壹是公司治理標準更加優化。《上市規則》增加了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的情形,促進獨立董事發揮更大作用;將資金占用範圍擴大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緊盯“關鍵少數”;明確不得出現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新的同業競爭,以保證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體。《上市規則》對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則進行了詳細說明,並對自願披露、豁免披露、延期披露、行業和風險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還建立統壹的內幕管理和備案制度,防止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
三是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少停牌、短停牌、分階段停牌”的監管原則,不得濫用停復牌機制,以保證市場交易的連續性。其中,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縮減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的,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況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
四是主體責任更加明確,不再對主辦券商實行“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同時,為保證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必須繼續執行,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京證券交易所將盡快明確後續制度安排。
第四點:設定多元化的退市標準。符合條件的金融退市可以退至創新層和基礎層。
《上市規則》貫徹“建制度、不幹預、零容忍”的方針,借鑒近期退市制度改革的經驗。在制定退市要求時,充分容納了中小企業自然表現易受外部因素影響的特點,既避免了市場上的“大進大出”,又堅決認定了涉及重大違法、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等極端情形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