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這個問題的壹兩種看法,社會上爭議很大。有些人認為自由就是沒有禁止的自由。而且罰款是企業有效管理員工的壹種手段。企業在規章制度中已作出相關規定,經過民主程序並向職工公示的,有權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職工已自願接受單位管理。更有甚者,有的企業不把樂捐的錢據為己有,而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用於員工集體活動。因此,精細化的制度是壹種企業文化,也是壹種有效而必要的內部管理手段。有人認為公司有權懲罰違紀員工,但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中國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罰款是壹種經濟處罰形式,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罰款的主體僅限於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國家機關。1982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雖然規定了企業可以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但已經不適用於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廢止。而且,並不是所有經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都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企業的罰款規定是無效的。
司法實踐在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法院都認可上述第二種觀點,即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設置罰款條款是無效的。相關判例如下:
1.(2010)永儲字第號。2016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僅因2010年5月6日的交通事故造成15434元的損失,即使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也只能對李進行處理。但公司支付了2100元的交通事故罰款,李本人只對“不按紅綠燈通行”的行為負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李承擔200元罰款的最大責任,其余車輛超載罰款應由公司自行承擔,故公司對李2065年5月6日交通事故罰款3000元,438+00,並從其工資中扣除。宣判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隨後二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並履行,公司撤回上訴。
2.在(2020)粵19閩中11016壹案中,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主張“樂捐”是公司的企業文化,由員工自願支付。但唐否認了。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扣款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應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因此,唐公司應依法退還的不合理扣款639元。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21)粵06民中7727號壹案,經審理查明,該公司以其上午遲到為由,兩次要求鄒某分別捐款50元、100元,該公司上述行為無根據,故應返還鄒某捐款共計***150元。
如上所述,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但是,在所有情況下,員工都不能免除任何財務責任。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員工應向企業交錢的三種情況: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建議。
1.對於企業來說,企業應該知道自己沒有處罰權。如果員工被罰款,可能會被起訴要求還錢,或者承擔經濟賠償等法律風險,還可能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因此,企業應當依據我國勞動法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或者要求違約金。同時,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僅在內容和程序上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對於違紀員工的處理,可以在薪酬制度中規定獎金的具體考核辦法。
2.對於員工來說,如果用人單位隨意罰款,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同時也可以組織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把罰款的錢還給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