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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的法律禁令

電子煙被法律禁止:

1.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許可主體不得超出許可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2.任何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通過《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和尼古丁。

3.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產品,即未通過技術審查的產品,不得在國內市場銷售。市場上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必須與通過技術審查的產品信息壹致。

4.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電子煙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和公益廣告宣傳電子煙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電子煙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搬遷、更名、招用通知中不得含有電子煙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禁止以各種形式舉辦展覽、論壇、博覽會推廣電子煙產品。

5.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銷售網點。電子煙零售商必須從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采購電子煙產品,不得獨家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產品;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不得以自助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的方式銷售電子煙產品。

6.電子煙產品、氣霧劑、電子煙用尼古丁的寄遞和電子煙產品的進境實行配額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配額。

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1,10,2022年,從1開始,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的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國家。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氣霧劑生產企業、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和電子煙零售商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尼古丁的運輸應接受煙草專賣局的監管,並按相關規定制作,附有物流單據。

2.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電子煙警示詞標識規定》(國煙辦〔2022〕64號)。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且僅用於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確保出口產品質量安全。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從事出口業務的,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出口備案。

3.各級煙草專賣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依法加強市場監管,不斷提升政府服務,不斷推進電子煙治理法制化、規範化。依法受理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零售主體的許可申請,並按照2022年6月10日生效的相關規定和說明辦理。

法律依據:

電子煙管理辦法

第11條_

電子煙生產企業、氣霧劑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尼古丁生產企業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能力,必須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第十七條_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有了更多的權限,才可以從事電子煙產品的批發業務。

第19條_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了全國統壹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氣霧劑生產企業、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和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

未通過技術審查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市場上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與通過技術審查的產品信息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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