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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的法律問題和現狀?

電子政務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普及和應用而產生的壹種新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是當代政府管理創新的主要方面。近年來,隨著全球信息化進程的加快,電子政務在我國的應用不斷深入,其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這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因此,加強對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的研究,認真分析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的現狀,系統總結其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有效的對策,對於推動我國電子政務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我國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中國電子政務立法現狀

從世界範圍來看,主要發達國家相繼出臺了壹系列旨在促進本國電子政務發展的法律法規。比如英國2001年5月通過的《電子通信法》確立了數字簽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和《電子認證安全指南》,為其電子政務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美國已經形成了以《電子政務法》為核心的較為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起步較晚,相應的立法仍處於探索和發展階段,壹些與規範電子政務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與電子政務發展和建設的關系可以分為四類:

(1)計算機法主要指有關計算機系統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如《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

(2)《互聯網法》主要是對互聯網的接入、安全、設施、運行和主管機關等方面進行規定,如《維護互聯網安全的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域名註冊暫行規定》等。

(3)信息法,主要是與政府信息化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北京市政務和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4)《政務公開法》主要公開相關政府業務流程和政策的制定、實施和結果,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行政許可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

總體而言,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仍處於“沒有綱領性立法、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則、沒有有效的立法評估和監督機制”的狀態[2]。現有的法律法規法律效力層次較低,規則占多數。到目前為止,中國尚未出臺關於電子政務的綱領性立法和明確的立法規則,更不用說評估和監督機制了。

2.中國電子政務立法存在的問題

隨著電子政務在我國應用的加快,其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越來越不利於電子政務的深入發展。

2.1立法模式中的問題

在國外,電子政務立法有統壹立法和單行法相結合的模式和分權模式。美國屬於前者。5438年6月+2002年2月,美國通過了電子政務法,與其他單獨的法律配套,如政府文件消除法。中國屬於後者。電子政務相關法律法規散見於計算機法、信息法、互聯網法等單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在於其法律環境復雜,尤其是我國特定的社會環境使得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為在我國,大部分是部門立法,法律位階低,缺乏統壹的原則和標準,沖突嚴重,導致電子政務特色不明顯,實施效果不佳。

2.2電子政務標準立法有待完善。

雖然我國制定了“電子政務標準”,但這只是壹個可操作性和可檢驗性都很差的標準框架,我國各省市的電子政務建設還處於碎片化狀態。壹方面,我國各級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時間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水平也不均衡;另壹方面,我國缺乏電子政務建設標準的立法,實踐中采用不同的技術標準和傳輸協議。這使得信息難以有效互聯和共享,造成“信息孤島”現象,導致部門間協作性和安全可靠性差,不利於政府提高管理方式和行政效率。

2.3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存在的問題

從美國的立法過程來看,在其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先後制定了《陽光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開法》等,努力建設“陽光政府”。然而,我國尚未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法》,而且早在1988就以“凡未公布的,均推定為機密”為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這遠遠不能滿足電子政務條件下政務公開的要求。在實施電子政務的過程中,社會對政府信息的需求與政府信息的供給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很多信息在理論和現實利益上都應該公開,但卻沒有公開[3]。政府信息公開沒有成為制度,導致政府信息獲取困難,侵犯公民知情權,浪費信息資源,容易滋生腐敗。

2.4公民隱私權保護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政務環境下,政府在收集、存儲和使用信息時,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個人利益。政務公開要求政府職能部門公開其收集、存儲、分析的信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這將導致大量個人信息被公開,容易侵犯公民的隱私權。這是電子政務發展中特有的保護公民隱私的問題。但是,什麽是個人隱私,如何保護,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如何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已經成為電子政務立法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5立法滯後制約了電子政務的發展

電子政務立法滯後,在壹定程度上制約了其健康發展,主要表現在:許多需要法律規範的事項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許多現有法律規範中的具體規定不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有些與電子政務的發展相沖突。例如,與電子政務的根本性質相關的電子政務的法律地位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電子政務建設的資金來源、預算、使用和監管基本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政府信息公開、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需要修訂完善;關於網絡安全、政府信息認證、加密和公眾知情權的網絡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

2.6信息安全立法有待加強。

電子政務直接關系到各級政府的核心政務,關系到黨政部門乃至整個國家的利益。因此,確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政府普遍關註的問題。壹些電子政務發達的國家相繼制定了專門的電子政務安全法律法規,如英國的《官方信息保護法》。雖然我國頒布了壹些與網絡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但電子政務在信息技術的催化下發展迅速,不斷對信息內容的安全性提出更高的標準,而保障電子政務安全的專門法律法規至今尚未制定,現有法律法規難以滿足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不斷發展,政府信息暴露和泄露的機會越來越多,政府網絡安全隱患也令人擔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方面,網絡訪問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容易受到病毒感染和“黑客”攻擊;另壹方面,內部人員蓄意破壞、擅自處理公文、竊取國家機密等惡性事件頻頻發生[4]。這些隱患可能會損害國家和政府的形象,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因此,保障信息安全已成為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3.加快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步伐的對策

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制度是電子政務規範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促進我國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應樹立“立法先行”的理念,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和修改現有法律,逐步建立與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體系,以促進我國電子政務的規範健康發展[5]。

3.1加快制定電子政務基本法。

電子政務基本法是構建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基礎,是制定下級法律法規的依據,也是理順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內部層級關系的前提。許多國家都制定了電子政務基本法,以不同的方式指導、引導和協調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因此,為了消除分散立法模式的弊端,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在未來的電子政務立法中選擇統壹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模式,並盡快制定電子政務法,以保證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

3.2建立和完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電子政務法制建設本質上是為電子政務提供壹個公平、透明、和諧的環境。中國應在考慮國情和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綜合立法,構建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這個體系與計算機法、互聯網法、信息法有交叉關系,但不是簡單的拼湊和疊加,而是壹個獨立的體系,有自己的內在規律,包括電子政務法、電子政務技術法、電子政務基金法、電子政務行政法、電子政務監督法[6]。此外,還應包括用於規範壹些重要行政部門電子政務實踐的法律規範,如電子稅法、電子警察法、電子海關法等。

3.3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盡快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法》。

政府信息公開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標誌,也是電子政務進壹步發展的必要條件。借鑒國外經驗,政府信息公開必須由法律統壹規範。針對我國現狀,應遵循及時、真實、公平、便民的原則,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範圍和程序,盡快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法》。政府信息除在政府網站上發布外,還應通過媒體、政府信息公告欄、公共電子屏、新聞發布會、公共服務熱線等方式及時發布,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法制化。

3.4加強立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電子政務應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和隱私權。公民的信息權利包括信息財產權、信息自由權、信息自治權、信息平等權和信息救濟權等。其中,信息平等權尤其受到社會關註,即“信息鴻溝”,主要是指由於電信基礎設施不足,無法通過計算機網絡獲取信息和接受高等教育而導致的不同地區和階層的信息權利差距[7]。借鑒國外經驗,政府可以通過轉移支付和支付請求促進電信設施建設和人才培養,實現公民的信息平等權。此外,保護公民隱私的立法也是當務之急。在實踐中,除了采用技術和加密,還應通過立法加強對公民隱私的保護,明確政府在收集、存儲和傳輸數據中的保密責任,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3.5加強電子政務標準的立法

從國外立法經驗來看,要推動政府信息化和電子政務的發展,關鍵是要做好統籌規劃,制定統壹標準。鑒於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的現狀,壹方面,在電子政務標準的基礎上,應遵循“應急優先、成熟優先、科學先進、實用”的原則[7],積極吸收各種社會力量推動電子政務標準的修訂和完善;另壹方面,在電子政務建設中,要科學規劃,所有技術、標準、協議、接口都要遵循相關標準,以保證網絡的規範性、開放性、安全性和實用性,充分利用我國的信息資源。

3.6修訂與電子政務發展相沖突的法律法規,完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電子政務的本質在於制度創新,這意味著政府工作的內容、方式和程序都將面臨變革,而應對這些變革僅僅依靠政府自身的努力是不夠的,還要依靠法律。在實施電子政務的過程中,法律法規應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而調整。對於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法律,應當廢止、修改、合並、補充內容,以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比如,刑法不僅需要將各種可能危害電子政務系統安全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還應規定相應的具體刑罰,同時合同法、證據法都需要進行不同程度的修改。此外,為了促進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需要新的立法,特別是與信息和信息技術應用有關的法律和法規,如關於簡化行政程序和規範政府間文件傳輸的立法。

3.7重視信息安全立法,提高電子政務安全水平。

安全是電子政務的生命,信息安全已成為電子政務信息化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是電子政務建設的重中之重。政府信息的公開可能會影響其安全性。要保證其安全性,僅僅依靠技術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立法來解決。在信息安全立法時,應貫徹“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明確電子政務的安全標準、具體規則和違規者的懲戒措施,對政府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的操作標準作出統壹規定,重點從制度層面完善政府部門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制定不同政府部門的數據安全和涉密信息篩選制度、信息認證等專項法律法規,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的保護能力。從而築牢保護國家信息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良好制度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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