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調薪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要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必要條款,必須與勞動者協商,采取書面形式。在未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崗位、降薪,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不符合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公司不景氣的時候,為了降低成本就要裁員。但考慮到裁員成本,公司往往會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工資,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從而逃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調崗降薪合法嗎?
不能,單位未經協商和員工同意,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
1.崗位調整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雇主必須首先與雇員達成協議。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崗位無效。
2.如果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且崗位調整合理,沒有受到侮辱、處罰,工資沒有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存在相關性,則崗位調整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基於強制員工離職調整崗位,員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即2N;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也有權調整崗位。當然,用人單位也需要提供證據來主張勞動者不稱職。勞動者拒絕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相應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定解除,但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首先,用人單位可以無故單方面調崗降薪嗎?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任何壹方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原則上,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資和福利待遇。但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其崗位,按照“崗變薪變”的原則調整勞動者的工資。但前提是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其次,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幹規定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稱職”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相同工作崗位工作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因此,要確定壹個工人是否能勝任工作,首先要看雇主是否明確了工人的任務或工作量。
3.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調崗降薪嗎?
如果公司單方面調整崗位或者工作場所,大幅度降薪,勞動者有權拒絕。
1.如有不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如仍不能勝任,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壹個月通知,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不存在不勝任工作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需要雙方協商壹致。如果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妳有權拒絕。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妳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但用人單位不應濫用自主擇業權,該權利的行使應以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前提。
4.用人單位擅自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解除賠償。
以上是轉崗降薪是否合法的回答。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私自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和待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不能適應當時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調換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