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1.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表示雙方當事人認可調解協議,雙方的糾紛已通過調解書解決。壹般調解協議會約定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比如在傷害糾紛中,約定壹方需要承擔另壹方的醫療費用,另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
2.根據調解主體的不同,調解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人民調解機構進行的調解稱為人民調解,仲裁機構組織的調解稱為仲裁調解,還有人民法院組織的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案件糾紛經法院調解後,在法院主持下,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的,經法院確認的調解書與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最終解決了問題。調解書生效後,調解協議的內容屬於雙方當事人自願,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經解決,當事人喪失對案件的訴權。
調解書已經達成,最重要的是履行。壹般情況下,雙方自願達成的調解,大部分都能順利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人會在調解書達成後,因為種種原因反悔,不願意繼續履行。我們做什麽呢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約定內容的,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判決的法律效力
1,對人的影響
對中國公民的影響中國法律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的所有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並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2、事物的效果
指法律對什麽樣的行為有效,適用什麽事項。這壹系列效力的意義在於:
(1)告訴人們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該做什麽。
(2)標明法律對哪些事項有效,確定不同法律之間調整範圍的界限。
三、判決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規定:
1.約束力:判決壹經宣布或送達當事人,作出判決的法院在同級壹審範圍內不得擅自撤銷或改變其效力。體現了判決對制作主體的自我約束作用。這個效果的目的是維持裁判的穩定。
2.確定性:包括形式確定性(判決壹經確認,當事人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撤銷或變更判決效力的上訴)和實質確定性(即既判力,待後續)。
3.形成力:法院生效判決具有改變當事人之間原有法律關系的效力,從而產生新的法律關系(形成判決)。
4.執行:執行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依據,從而強制執行的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下列人民法院提交:
(壹)人民法院事先邀請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應當提交發出邀請的人民法院;
(二)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涉及的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