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分類:科學,政治經濟學,金融,稅制,所得稅
目錄?概念解釋
發展歷史
稅收內容
開始調整
適用稅率
稅收計算
收藏管理
法律條款
與稅務相關的問題和答案
與稅務相關的問題和答案
概念解釋
個人所得稅是在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法是關於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發展歷史
國家對其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和來自本國的海外個人的收入征收的壹種所得稅。在壹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占財政收入比重很大,對經濟影響很大。
民國時期,中國對工資報酬征收所得稅,對證券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稅。1950年,國務院頒布的《稅收管理實施原則》中,有列舉對個人所得稅征稅的稅種,當時命名為“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較低,壹直實行低工資制度。雖然設立了稅種,但壹直沒有征收。9月198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直到1980以後,為了適應我國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陸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法規頒布實施後,對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壹些問題,主要是按境內外個人設置兩套稅制,稅收管理不夠統壹,稅負不夠合理。)為了統壹稅收管理,公平稅負,規範稅制,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發布,10月28日, 1994 65438+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9年8月30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並於同日生效。
征稅對象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取得所得的人,以及在中國境內不居住而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境內公民、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1)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為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收內容
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項:
1.工資薪金收入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
8.財產租賃收入
9.財產轉讓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其他收益
開始調整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以65438+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從2008年3月1日起,我國個稅起征點將由現行的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稅目有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按照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按照個人月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分級,最高壹級為45%,最低壹級為5%,***9級。
2.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年應納稅所得額分檔次,最低壹檔為5%,最高壹檔為35%,* * *壹檔為5。
3.比例稅率。對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應納稅額減征30%;勞務報酬壹次性收入除20%稅收外,畸高、畸高,以保護合理收入,限制不合理收入。
稅收計算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4.勞務報酬所得(4000元以下)個人所得稅=(每次所得-800元)×20%。
5.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每次收入-800元)× 20% × (1-30%)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每次收入× (1-20%)。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每次收入-2000元)× 20%、財產租賃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收入×(1-20%)]×20%。
7.個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每項所得收入×20%。
收藏管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註重源泉扣繳。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以分為月征收和年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按年納稅,其他所得應納稅額按月納稅。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85號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65438+2007年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10、31,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65438+1999年8月30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無居所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金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X.偶然收入;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根據應納稅額減征30%。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勞務報酬壹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四條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5.保險賠償;
六、軍人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館、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市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收入。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減稅措施。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每月收入減除費用2000元後的余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項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為每項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對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部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取得中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情況確定附加扣除。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人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允許從其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於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應納的稅款,按月征收,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人於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應納稅額可以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納稅人應在次月七日內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繳少繳。
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壹年內分期取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在每次取得所得後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收入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幣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納稅。
第十壹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減征、緩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
第十四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系列每月應納稅所得稅率(%)
1不超過500元中的5。
2超過500元到2000元的部分為10。
3 2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1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過2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25
6超過4萬元至6萬元的部分30
7 . 60000元以上至80000元35
8超過8萬元的部分為10萬元40
9超出100000元的部分45
(註:本表所稱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月收入減除費用二千元或者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
(適用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系列年度應稅所得稅率(%)
1 5不超過5000元
2.超過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為10。
3 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20
4超過3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30
5.超過5萬元的部分35
(註:本表所稱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
與稅務相關的問題和答案
1.為什麽要制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答:2005年6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範圍,規定個人收入超過國務院規定的數額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隨後,國務院通過了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個人所得”界定為“年所得654.38+0.2萬元”,並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在上述規定和其他涉稅規定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的意見後,經過深入研究和反復論證,本著“方便納稅人、調節高收入、方便稅收征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1995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暫行辦法》中的壹些有效規定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可以確保新個人所得稅法關於擴大自行納稅申報範圍的規定得到系統落實。
2.個人所得稅有幾種征收方式?
答: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代扣代繳,壹種是自行申報納稅。此外,為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壹些地方采取了委托征收個人應稅所得項目的方式。
3.什麽是自願報稅?
答:自行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況:
(壹)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和金額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年度結束後,納稅人應當根據全年的應稅收入項目、金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退稅額,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宜。
4.誰需要自己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辦法》第二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五種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壹)年收入654.38+20萬元;
(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
(四)無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稅所得;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五種情形中,第壹種和第五種情形是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規定。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具體。因此,《辦法》規定,這種情況下納稅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根據具體情況另行規定。
5.個人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但在平時有收入時已足額納稅。年底還需要申報嗎?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規定,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所得超過654.38+0.2萬元的,無論其平時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都應當在年度終了後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六、如何確定個人領取工資的次數?
答:(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紙等方式出版同壹作品(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及其他作品),無論出版單位是先行支付稿酬還是單獨支付稿酬,還是在印刷作品後支付稿酬,均按照壹次性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出版、發行、再版同壹作品的所得,應當就其在不同地方取得的所得或者再版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同壹作品在報刊上連載的,將連載取得的稿酬所得全部合並為壹項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圖書連續出版後出版取得稿酬的所得,視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先出版壹本書,再連載的收入,也應如此處理。
七、個人從事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1)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以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院等醫療機構形式從事疾病診斷、治療、藥品銷售等服務活動的個人。,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收入,對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不論有無經營場所,均應按其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醫生承包經營集體、合夥或個人出資的農村診所(站),經營成果歸醫生本人所有。承包方取得的所得,按照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鄉村診所(站)醫務人員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支付。
(三)醫療機構臨時聘請坐診賣藥人員,或者收入與醫療機構按比例分成的,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由醫療機構代扣代繳。
八、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律師出資的獨資、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年經營收入,視同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營業收入時,不得扣除出資律師的工資薪金。
(二)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為基數,計算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應當分配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律師事務所支付給從業人員(包括律師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作為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律師,按照規定的比例與律師事務所分享收益。律師事務所不承擔律師辦理案件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信息費、通訊費、聘用人員等)。律師當月收入不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律師當月收入的30%。扣除辦案費用後,余額與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工資合並計算。
(五)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律師事務所在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直接按照收入全額(扣除辦案費用後的余額)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六)律師從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者其他報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