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案件的陳述
(1)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壹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
立法法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近年來,慈善法、民法通則、監督法都經過常委會兩次以上審議,提交大會審議通過。
(2)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的主體是: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
國家監督委員會(NSC)成立後,應被視為擁有法案等提案權的主體。
2.審理法律案件
審議法案是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壹個法案的過程,就是壹個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集思廣益的過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第壹,在開會前壹個月把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四是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即現行立法法所說的“法律委員會”,下同)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議案進行統壹審議。
(2)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件的基本程序。壹是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常委會召開分組會議審議法律草案,在此基礎上,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壹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立法法規定了統壹的法律案件審議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壹審議後,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意見,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提出法律修訂草案。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在法律草案審議過程中,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提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壹審議。實踐證明,這壹制度不僅有利於深入研究法律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也有利於統壹立法技術規範,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法律制度的統壹。
立法法規定了法律草案的“三審制”。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壹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如果各方面的意見比較壹致,比較簡單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也可以壹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對法律問題和“打包修改”的法律案件的決定,通常是壹審通過,有些可以經過兩次會議審議後再付諸表決。議案經常委會三次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不經表決,提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及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壹步審議。例如,常委會在提交大會審議前七次審議了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了行政強制法草案,五次審議了證券法草案,四次審議了食品安全、監督、環境保護和預算法草案。此外,經過審議,因各方對制定該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見分歧較大而中止審議的議案,或者因暫不交付審議而在兩年後未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委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3.對法案進行表決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修正案應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頒布是立法的最後程序。根據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法律。簽署頒布該法的總統令,說明該法的頒布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