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上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的淵源,是指由法定國家機關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律的分類,是法的壹種形式。比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
二、法律起源的歷史發展
(壹)中國法律起源的歷史發展
在中國歷史上,它首先是從習慣法發展而來的。在中國歷史上的封建王朝,法律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但壹般來說,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包括法、令、例、形、典、典、分、比等等。直到19世紀末,也就是清末,中國法律的法源才逐漸借鑒和吸收了西方的方法,主要是民法的法源,形成了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內的主要法律的法源。
(2)西方國家法律起源的歷史發展。
西方國家法的淵源也從習慣法發展到了成文法。在西歐封建社會,存在著日耳曼法、羅馬法、地方習慣法、教會法、莊園法、城市法、商法、國王敕令等多種法源,這些法源並存又相互沖突。後來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統壹,法與法的起源逐漸統壹。在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條約在內的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淵源,而判例、習慣和理論是非正式淵源。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來源。
第三,法律的分類
法的分類是指從某個角度或按照壹定的標準對壹個國家的法律進行劃分。
(壹)在世界各國* * *中有五大法律的分類。
第壹,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據法律制定和實施的不同主體進行劃分。國內法是指主權國家制定並在本國實施的法律;國際法是適用於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是由主體制定或認可的。
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據法律的不同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是憲法,規定壹個國家最根本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進行更改需要特殊程序。普通法的內容壹般是調整壹種或某種社會關系,效力不如根本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須符合根本法,程序也比根本法簡單。
第三,壹般法和特別法。根據法律調整範圍的不同。壹般規律是指在無限的地區和時期內對普通人和事物有效的規律。特別法是在特定的地域和時間內對特定的人和事有效的法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壹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特別法。
第四,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據法規的不同內容進行劃分。實體法是指主要規定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主要保障主體權利義務實現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實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程序法。
第五,成文法和習慣法。根據創作和表現形式的不同而劃分。成文法是指國家機關制定並公布的,以文字符號形式表達的法律。習慣法是指國家承認其法律效力,但不以文字符號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請註意,普通法國家的判例法也稱為習慣法。
(2)適用於少數國家的分類。
第壹,公法和私法。這是適用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分類,不適用於英美法系國家。它起源於古羅馬法。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公法是關於羅馬國家的法,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現代西方法學著作普遍認為,憲法、行政法、刑法屬於公法,民法、商法屬於私法,程序法屬於其主體法。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法律,比如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等等。
第二,普通法和衡平法。這是普通法國家適用法律的分類。普通法是指11世紀諾曼征服英格蘭後,通過法院判決逐漸形成的壹種適用於整個英格蘭的法律。衡平法始於14世紀,衡平法院的大法官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對普通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形成了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目前,香港仍然存在這種分化。
第三,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這是適用於具有復雜(聯邦)結構的國家的法律分類。聯邦法律是指由整個聯邦立法機關制定並在整個聯邦範圍內實施的法律,如聯邦憲法、聯邦民法、聯邦刑法等。聯邦成員法是指由聯邦成員國立法機關制定並僅在該成員國實施的法律,如成員國的憲法、民法、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