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鄰關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壹)相鄰關系的概念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應當尊重對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權利,應當給予壹定的便利或者接受壹定的限制。法律以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了鄰居之間的這種關系,即相鄰關系。可見,相鄰關系是指相鄰不動產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時的權利和義務。不動產相鄰關系本質上是壹方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財產權的延伸,同時又是對另壹方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財產權的限制。或者反之亦然,達拉斯到禮堂舉例,甲乙雙方都是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甲方承包的土地介於乙方承包的土地和公共通道之間。如果乙方沒有甲方承包的土地無法到達公共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很不方便,乙方有權通過甲方承包的土地到達公共通道或自己的土地..這樣,甲、乙之間就存在相鄰關系,對於乙來說,這種相鄰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於甲來說,則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對物權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不會損害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滿足對方的合理需求,對於充分發揮物權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2)相鄰關系的基本特征:從權利人的角度看,相鄰關系是相鄰權,本質上是壹種法定地役權。從權利人的角度看,是對其權利的法律延伸,而從需要提供便利的壹方的角度看,是對其權利的法律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這也可以說是相鄰關系的基本特征:
首先,相鄰關系的發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的不動產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間。鄰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它可以是財產所有者,如集體組織或房屋所有者,也可以是非所有者,如承包商或承租人。也就是說,任何可以成為不動產權利主體的人,都可以成為相鄰關系的主體。
其次,相鄰關系主體所擁有或占有的不動產必須是相鄰的,其發生往往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如果彼此相鄰的財產屬於動產,不方便行使權利時,只需將沒有相鄰關系的動產移走即可;如果各方的不動產不相鄰,則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時不會發生沖突,不存在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鄰不同於不動產的連接,既包括不動產的互聯,也包括不動產的相鄰。比如A和B是鄰居,他們的房子都是朝南的。兩邊的房子之間有壹條東西向的小巷,是歷史形成的同壹條通道。那麽A的宅基地和崗巷是相連的,會有相鄰關系;甲方與乙方之間,即使巷子沒有登記在乙方的宅基地使用權上,但與其宅基地相鄰。因為壹方經過巷子,相鄰關系也會發生。如果甲乙雙方的宅基地壹個在河北,壹個在四川,自然不可能有這樣的交通關系。
再次,相鄰關系是壹種從屬關系,其客體不是財產本身,而是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產生的與鄰居相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響鄰居休息),不存在財產本身的糾紛。這種關系離不開相鄰的房地產。相鄰關系是以不動產的相互鄰接為基礎的,是隨著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的權利,不是人設定的。無論誰享有共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相鄰關系都是存在的,不因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變更而消滅。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將其不動產轉移給他人占有或占有時,相鄰權也隨之轉移。
二、幾種主要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的範圍很廣,情況很復雜。這裏只列舉幾種常見的相鄰關系。
(壹)相鄰土地利用之間的關系。如果相鄰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被相鄰方的土地包圍,不經過相鄰方的土地無法到達公共通道,或者有其他通道,但費用較高或不方便,可以通過相鄰方的土地到達公共通道。但是,壹個路人在選擇道路時,要選擇損失最少的最必要的路線,路人也要對通行給鄰近地區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隨意封堵或挪用,以免妨礙鄰居通行。如果確實需要疏導交通,應當征得鄰居的同意。
(二)相鄰風險防範與汙染排放的關系。挖掘土地時(如鉆水井等。)和建築施工,相鄰方不得動搖相鄰土地的基礎或危及相鄰土地上的建築物;相鄰建築物有倒塌危險,威脅相鄰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相鄰方應當采取防範措施;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惡臭物品時,相鄰方應當與相鄰建築物保持壹定距離,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對方不履行該義務的,相鄰方有權要求排除妨礙並賠償損失。在生產和科研過程中,鄰人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相鄰方有權要求相鄰方為超標排放消除妨害,也有權對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
(三)相鄰用水、流水、截水和排水的關系。鄰裏之間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需要改變流向影響相鄰方用水時,應當征得對方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遊的水位,必須在對岸建壩時,對岸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允許;如果另壹方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也使用水壩和其他設施,他們應該根據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通水地點的所有業主或使用人均可使用自來水,但應相互協商,合理調配,不得擅自截留,也不得影響上遊排水。在為房屋安裝管道、水槽或其他裝置時,相鄰方不得使房屋的雨水直接流入相鄰的建築物或土地。
(4)相鄰管道的安裝關系。鄰近的人埋了管道;線路需要穿越對方土地時,對方應允許,但相鄰方應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和方式,相鄰方還應賠償施工占用的土地和造成的損失,並在事後清理場地。
(五)相鄰采光、通風、聲音和振動的關系。鄰居建房時,應與鄰居的樓房保持壹定距離,以免影響自己樓房的采光和通風。相鄰當事人要註意環境整潔舒適,註重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噪聲、振動幹擾鄰居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居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6)相鄰竹木的所有權。相鄰土地界線上的竹木、界墻、界溝等權屬不能確定的,推定相鄰當事人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 * * *原則。相鄰土地的竹、木的根、枝超過界限的,應根據是否影響土地使用確定處理方法。
三。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相鄰關系極其復雜,法律關系涉及面廣,相鄰當事人之間在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可能產生沖突和糾紛。這種因鄰接權的行使而引起相鄰當事人之間相鄰關系的糾紛,就是鄰接權糾紛,也稱相鄰權糾紛。所謂相鄰權,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因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否可以得出相鄰權是壹種相鄰權的結論呢?換句話說,是否只有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能實施侵害相鄰權的行為?這是鄰接權糾紛認定中的壹個重要問題,也是確權方侵犯鄰接權的壹個重要問題。筆者認為,相鄰權雖然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因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從法律性質上講,相鄰權屬於壹種絕對權利而非相對權利。絕對權的特點之壹是其義務主體不特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不妨礙其行使權利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權利。因此,不僅相鄰方會侵犯對方的相鄰權,他人也會侵犯相鄰權。任何人幹擾權利人相鄰權的行使,都可以構成侵害相鄰權,即相鄰關系糾紛。相鄰屬於傳統物權法的內容,但到目前為止,只有《民法通則》第83條的壹個條款規定了相鄰,即“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在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正確處理相鄰。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在沒有任何更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我國法律界尤其是法院系統確定相鄰糾紛的法律適用極其困難。在民法理論中,有壹種與相鄰關系非常相似的權利,即地役權,這也是傳統物權法的內容。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中仍然沒有地役權的規定,但通說認為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土地方便而取得的他人土地的使用權,但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較大區別。現筆者從兩者的區別談壹談自己對相鄰關系糾紛認定的看法:首先,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相鄰關系的規定旨在界定所有權的範圍。雖然擴大或限制了原有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但仍屬於所有權,不構成新的獨立的物權。地役權是壹種用益物權,也是壹種典型的物權類型。其次,兩者的原因不同。相鄰關系是所有權內容的延伸或限制,由法律直接規定;然而,地役權可以由不動產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基於合同產生。地役權作為物權,也可以通過繼承取得。此外,在“既有連續性又有淺表性”的條件下,地役權也可以通過時效取得。第三,相鄰權和地役權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相鄰關系是法律對土地使用關系的壹種最低限度的規定,沒有超出所有權的範圍,最多是所有權的擴張;而地役權則是這種最低限度調整之外的更廣泛的調整,主要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而設立的,具有彌補相鄰關系不足的功能。第四,相鄰和地役權在有償或無償和期限上是不同的。相鄰關系中,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相鄰人造成損失,相鄰權利人無償行使權利;有償或無償地役權屬於意思自治範疇,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約定。此外,地役權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可以設定永久地役權,相鄰關系的期限是合法的。第五,由於相鄰關系是合法的,其成立與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自然可以發生;地役權作為物權之壹,應當進行登記,否則僅具有債權效力。第六,相鄰與地役權的區別在於兩塊不同權屬的土地是否應該“相鄰”。相鄰不動產之間發生相鄰關系,但地役權不要求這樣。
第四,鄰國關系糾紛的處理
(壹)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原則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相鄰不動產權利的行使,相鄰人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處理不好,就會產生矛盾,產生糾紛,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應當根據相鄰關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妥善、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壹樣,受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比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正,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壹些處理相鄰關系的特殊原則。《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據此,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註意以下三個原則:1,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系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相鄰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關系到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因此,處理相鄰關系應以有利於生產生活為原則。比如甲、乙、丙三個承包人承包的土地相鄰,他們的土地長期由同壹條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在溪流上遊,乙承包的土地在溪流中遊,丙承包的土地在下遊。由於幹旱時水源短缺,小溪的水源不能滿足土地灌溉的需要。此時,甲乙雙方都不能截斷溪流灌溉自己的土地,而應正確處理用水的相鄰關系,把有限的水用在三人最需要、經濟效益最大的土地上,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的發展。
2.團結互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是壹致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壹種互助合作的關系,這種關系源於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勞動人民的共同利益,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按照團結互助的原則處理鄰國關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比如,當B從公共通道必須經過A的土地才能到達B的土地時,A應該允許。再比如,低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應該允許高地的自然流水流向自己的土地,而不應該截留,給高地造成損失。團結互助原則還要求相鄰人民通過協商解決相鄰糾紛,相互理解,尊重彼此的權益,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忽視自己的合法權益。
3.公平合理。中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相鄰關系本質上是壹方權利的需要,考慮到社會整體利益而作出的規定,不僅不違背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而且進壹步保護了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因此,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壹方權利的延伸和另壹方權利的限制必須在合理和必要的限度內;它還要求各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壹定的義務。例如,相鄰壹方必須使用另壹方的土地敷設電線、電纜、管道的,另壹方應當允許,但使用壹方應當選擇危害最小的地點和方式,賠償占用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損失,並在事後清理場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是處理相鄰關系的三大原則。這三個原則是相互關聯的。在處理相鄰關系時,要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益,綜合考慮這三個原則的精神,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本著團結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
(二)處理鄰國關系糾紛的方式
鄰裏糾紛千變萬化,形式復雜多樣,有的是違章建築,有的是違法排汙,有的是森林法、水法、草原法等其他單行法規範。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和鄰裏團結的角度解決存在的糾紛。
首先,鄰國關系的爭議應由有關各方通過自願協商和平解決。
其次,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 * *與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同時請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部門、城管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在發生糾紛時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
最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解決。當然是因為相鄰法律規範的規定過於原則和滯後,同時又介於民事法律規範和行政法律規範之間;程序性要求與實體性審判要求之間存在沖突,不可避免地給法院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帶來很大困難。但是,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合情合理,尋求“衡平”的支點,依法認定其性質,力求公正合理地處理糾紛。當然,當出現應當由某個行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協調的特定相鄰關系糾紛時,法院應當主動尋求協助。綜上所述,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和處理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利能否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問題。它是我國民事糾紛中的壹個重要糾紛,有其獨特的性質。如果能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的糾紛,對社會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的和諧團結將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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