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立政府法制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除辦理本級人民政府的法律事務外,還要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辦理換屆選舉、征地補償、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政府法律顧問機制,負責法律事務的機構為其法律顧問機構,承擔本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第六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實於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後法律救濟為輔的原則。第七條政府法律顧問主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制機構的人員擔任,並邀請專家和律師參加。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同級人民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顧問。第八條政府法律顧問為下列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壹)為重大行政決策和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政府立法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審查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執行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參與重大項目談判,協助起草、修改和審查重要法律文件;
(五)審查政府或其部門為壹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和群體性事件;
(七)其他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事務。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提前參與:
(壹)重大行政決策和重要行政行為的論證階段;
(二)重大項目和重大合同的談判階段;
(三)涉及政府或其工作部門的訴訟、仲裁案件的訴前談判調解階段和立案階段;
(四)其他需要政府法律顧問事先參與的事項。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聘請三名以上專家、律師為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聘期三至五年。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聘請專家、律師作為法律顧問,協助處理本部門的法律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家、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聘用單位應當根據受聘政府法律顧問的實際工作支付合理報酬。第十壹條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忠於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在法學教學和法學研究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具有壹定專業影響力;
(3)未受到所在單位處罰。第十二條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忠於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3年以上專業經歷,業務能力強;
(三)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罰。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在近三年內沒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罰。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由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遴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專家、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聘用。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聘請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時,應當遵守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進行統壹采購。
聘請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聘用單位應當與聘請該律師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律師的工作範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終止、費用支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