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能口頭訂立。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必須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如果超過壹個月,或者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就是違法的。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相互選擇、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壹般來說,勞動合同應當以壹定的形式訂立。《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因此,中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是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站不住腳或者無效呢?需要註意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同意,勞動合同就可以成立,書面形式只是作為證明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證據而存在。其次。書面形式不反映公共利益或國家意誌。純粹是為了避免勞動糾紛,其作用也是為了讓勞動合同鑒證流程更加便捷。此外,在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可以發現用人單位違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違反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無效。因此,將書面形式作為證明勞動合同關系存在的證據,而不是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唯壹形式,更為可行。除書面形式外,還可以采用口頭和默示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質上也是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作為其存在的證據。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壹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當是書面形式。同時,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不是書面形式,並不是說合同當然無效,而是規定了期限,要求雙方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些都表明,書面形式並不是勞動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條件。需要指出的是,用工日期和勞動合同關系成立日期不是同壹個概念。用工日期是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開始提供勞動的日期。勞動關系建立之日,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那麽用人單位就要受到處罰。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即第1l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此外,作為勞動合同壹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采取口頭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進壹步證明了書面證據的有效性。13.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做臨時工、季節工?1996,勞動部辦公廳的批復(關於臨時工用工形式存在問題的請示)規定,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單位所有職工享有同等權利。所以過去意義上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了,用人單位可以在臨時崗位工作,有壹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對於臨時性、季節性用工,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