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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濕地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現代化濕地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及其管轄海域內濕地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野生動植物生長和棲息,具有壹定面積和較強生態功能,經依法認定並公布的潮濕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6米以下的海域,主要包括沼澤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等人工濕地。第四條濕地保護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濕地保護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濕地保護的重大問題。濕地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其他省級以上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濕地保護工作。第六條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林業、水利、海洋、城管等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為濕地保護規劃的編制、重要濕地的認定、濕地保護範圍的劃定、濕地保護方案的制定、濕地資源評價、濕地恢復以及濕地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和利用提供咨詢意見。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濕地保護意識。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應用和推廣研究成果,提高濕地保護水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和侵占濕地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誌願服務和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第二章濕地規劃第十條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濕地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濕地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突出當地生態環境特點,體現“濕地在城、濕地中城”的城市發展理念,符合市(縣)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黃河流域綜合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旅遊規劃相銜接。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開展調查研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評審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濕地保護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土地需求,編制和修編時應當考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縣)總體規劃。第十二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總體布局、目標任務、保障措施、保護、恢復和利用方式,依法科學劃定濕地保護範圍,根據國家和省濕地面積控制要求,確定市、縣(區)濕地控制區。第十三條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批、備案和公布。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有關部門編制涉及濕地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章保護和利用第十五條濕地實行分級保護,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重要性,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

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的認定和公布,按照國際濕地公約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內重要濕地的認定和調整,由市林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

壹般濕地的認定和調整,由濕地所在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同時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本市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的認定和調整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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