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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簡述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隱患而未及時處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壹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的主旨

本條是關於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法律責任。

◆文章解讀

壹.非法行為

根據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兩類:

壹是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單位;

二是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生產經營主體包括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企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生產和商業活動,包括資源開發;各種產品的加工生產活動還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等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是指在單位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後認可和支持單位違法行為的領導、因疏於管理或放縱而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本單位違法行為的人員。

二、法律責任

1.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處5萬元以下罰款。

這部法律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專門法律,規定的所有措施都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壹般來說,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各種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可以初步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但在實踐中往往根據工作經驗和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主動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積極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視情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同時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壹般來說,所有的事故隱患都是危險的,應該責令立即消除。但考慮到現實情況非常復雜,有些事故隱患並不是很突出,其消除客觀上需要壹段時間,不可能馬上消除。比如需要補辦某些手續的,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消除。但是,對具有緊迫現實危險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消除。在責令限期消除的期限問題上,應當遵循合理性原則,即應當根據事故隱患的性質和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消除期限。時限不宜過長或過短,使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因時間過短而客觀上消除事故隱患,也不能過松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消除的期限,行政機關如何確定這個期限,本質上屬於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絕不是任意的,它還應該遵循行政法的兩個基本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責令限期消除的期限,應當在綜合考慮消除事故隱患所需時間、事故隱患的現實危險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與2014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相比,根據該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本法規定的積極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義務的,無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是否責令其立即消除事故隱患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均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加大相應的經濟處罰力度,有利於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重視程度,也有利於更好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從源頭上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按照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要求立即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消除事故隱患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將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即責令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改, 並同時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的具體數額將由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上述處罰措施的實施不以生產安全事故的實際發生為依據。只要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照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要求立即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消除事故隱患,無論是否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都應當受到處罰。

3.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這裏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34條規定的構成危險作業罪。

《刑法》第134條規定,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危險作業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是主觀上的過失,如果是故意,則構成其他犯罪,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

二是客觀上實施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行為,即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隱患而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險的整改措施的;

第三,存在嚴重傷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真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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