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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的概念和權限

所謂獨立董事,是指來自公司外部的董事,以制衡執行董事,保證公司安全穩健經營,保護股東利益不受侵犯。它是由西方國家的非雇員董事或非執行董事發展而來的。早在上世紀3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建議上市公司設立“非雇員董事”。上世紀80年代,英國成立了非執行董事促進會。與執行董事(內部董事)相比,獨立董事是敢於以更加客觀公正的立場質疑、批評甚至公開譴責公司管理層的捍衛者,以確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則。獨立董事還可以在決定公司戰略和政策、保護股東利益、提升公司董事會效率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獨立董事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他們在董事會中的比例也越來越大。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統計,在1999中,美國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達到62%,英國為34%,法國為29%。

獨立董事由於獨立於任何股東,不在公司任職,與公司或其人員沒有密切的經濟或家族關系,因此能夠公平對待所有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維護所有股東和全社會的權益。除《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外,還擁有提議權、建議權、發布權、獨立建議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二、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意義

我國上市公司改革不徹底,運作不規範,特別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問題突出,主要包括:所有者特別是國有投資者不到位,國有投資者權益不明確,國家作為股東的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股權結構不合理,部分國有控股和民營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壹股獨大”問題。董事會的構成主要由內部人和控股股東代表組成,缺乏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因此沒有適當的權利制衡,使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管理團隊控制上市公司的財產和資金,建立對企業的絕對控制權。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關聯關系過多,人員、財務、資產沒有分離,以至於控股股東控制或操縱上市公司,損害公司中小股東權益;董事缺乏誠信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等,做出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行為後未能承擔相應責任;監事會沒有發揮應有的及時監督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就顯得更加必要和迫切。

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隨著中國加入WTO的臨近和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迫切需要建立壹個由治理水平相對較高的上市公司組成的、能讓國內外投資者有信心的證券市場。因此,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對於中國經濟的成功轉型以及中國經濟成功融入全球化浪潮具有重要意義。

(2)有利於公司專業化運營,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獨立董事能夠以其專業知識和獨立判斷為公司發展提供建設性建議,幫助管理層推進經營活動,從而幫助公司提高決策水平、聲譽和價值。實踐證明,獨立董事與更高的公司價值相關,具有積極獨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消極非獨立董事的公司經營得更好。

(3)強化董事會的約束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獨立董事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平衡公司管理者對股東利益的損害。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限制大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於公司和外部股東的行為,還可以獨立監督公司管理層,緩解內部人控制帶來的問題,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三、在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鑒於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結構存在的缺陷,有必要盡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上市公司實際需要的獨立董事制度。但是,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不能脫離中國國情。如何將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無縫對接”到現有的公司治理框架中,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效能,避免職能沖突和無人負責監督的尷尬,是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千萬不要不顧國內外差異盲目移植,否則會適得其反。

首先,中國整體的社會和環境問題。我國是壹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市場經濟發展時間不長,遊戲規則還不成熟,企業的自律行為還遠遠不夠。

其次,是監事會和董事會並存。這也是獨立董事移植中最重要的問題。

獨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國的流行,與這些國家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權力設置有很大關系。美國和英國的公司權利屬於單壹制模式,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任命主要經營者。公司內部沒有常設的監督機構。

我國屬於雙重權利模式,公司內部有壹個常設機構——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管理層進行監督。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有明確規定,但“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以適當比例組成”,監事與公司之間存在密切的利益關系。很多監事受制於公司的管理,他們的來源決定了他們的行為難以獨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能主要是“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嚴格來說,這些功能對監管人員來說是沒用的,財務檢查如果不是專業人員壹般很難發現問題。至於對管理違法行為的監督,不應該是監督者的職權範圍,而是司法部門的問題。監事既沒有行使職能的業務能力,也沒有行使職能的權利和利益沖動,這使得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的地位十分尷尬。事實上,中國的上市公司數量已經超過1000家,問題也不在少數。披露公告中未發現敢於與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持不同意見的監事會獨立報告。我國在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時,應考慮到監事會存在的現實,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使監事會能夠有效運作。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督方面應該各有側重,功能互補。比如制定監事會的詳細條例,加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讓監事會真正發揮其在財務檢查中的作用。

再次,人才問題,也就是專業管理的缺失。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有效分離產生了龐大的職業經理人隊伍,他們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成熟的工作心態、強大的職業優勢和綜合管理能力,並受到相應的社會角色標準和壓力的約束。可以說,職業經理人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互為因果的。

在中國,職業經理人階層遠未建立,企業管理中的非職業化現象十分嚴重。相應的,有能力做合格的獨立董事的人並不多。他們可能有知識,但缺乏市場化條件下的企業管理經驗,對公司業務的判斷能力不夠。有些人可能有經驗有能力,但是時間不夠或者自律不夠,無法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

四、我國應采取措施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雖然中國與英美兩國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不同,但考慮到我國現有制度的缺陷,在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必要的。為了進壹步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建立有效的獨立董事制度,我們將采取以下措施:

第壹,完善獨立董事建設和相關法律法規,使獨立董事有發揮作用的制度保障。近期將出臺《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立獨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和行使職權的機制。此外,我們將推動建立民事賠償機制和董事責任保險等配套措施,使獨立董事能夠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運作的法律保障作為堅實的後盾。

第二,加強獨立董事的培訓和管理。本次培訓是中國證監會首次與專業機構合作開展的獨立董事培訓。未來將定期舉辦類似培訓,邀請專家學者、監管部門和行業代表對在職獨立董事和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專業培訓。條件成熟時,我們還將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供上市公司選擇。我們希望能夠從經驗中不斷提高獨立董事的素質和技能,讓市場上有壹個專業的群體能夠在公司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獨立董事自身也要提高素質,加強自律,勤勉盡責,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投資上市公司,在董事會運作中保持獨立判斷,有效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三,推動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條件。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公司應確保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為獨立董事提供適當的津貼和責任保險,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第四,大力宣傳公司治理文化,夯實公司治理水平的信用基礎,將公司治理水平與企業價值緊密結合。在社會層面上,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全體董事都有責任和義務在董事會決策中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與公司利益保持充分壹致,並自覺踐行為行為準則。

雖然獨立董事不可能解決治理結構中存在的所有問題,但當獨立董事形成專業群體,真正發揮作用的時候,也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大幅提升的時候。

此外,筆者認為,雖然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好事,但在應用過程中壹定不能忽視監事會的建設。兩者的地位不能相互替代,只能在制度建設和職責分工上細化,避免重疊,相互促進。

參考:/question/1842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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